商标 专利 著作权 域名 维权 诉讼
  • 商标申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
  • 商标设计/企业VI设计
  •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 商标国际注册代理
  • 企业常年商标法律顾问
  • 商标海关保护
  • 商标转让、许可、共存等交易谈判
  • 商标转让、许可、质押备案登记
  • 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
  • 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异议答辩/评审答辩、撤销、无效宣告
  • 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
  • 商标查询、商标监测以及提供品牌挑选法律意见

商标申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案情简介
北京爸爸的选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并刊登在第1567期《商标公告》的第21693179号"妈妈的选择MAMI'S  CHOICE"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性质

商标号

分类

商标图样

商品

被异议商标

21693179

8

餐具 (刀、叉和匙) ; 方糖钳等

引证商标

16346157

5

卫生内裤

18485547

10

奶瓶

16346209

25

婴儿睡袋

19013747

28

纸牌

18485546

30

巧克力饮料

18485545

35

张贴广告

 
二、异议理由
 
异议人成立于2015年01月29日,是一家中国创新的母婴品牌公司,是第一家受邀入驻全国首个国家级文化产业创新试验区的新国货品牌企业, 是高新技术企业。异议人专注于母婴全产业链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干净可信赖的纸尿裤、拉拉裤等高端母婴护理用品。经过两年多的快速发展,异议人已成为母婴行业的知名企业。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及商号的抄袭和复制,被异议人主观上具有利用他人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涉嫌大量抢注他人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还有损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被异议人不仅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相同的被异议商标,另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已获注册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的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具有明显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的恶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四、典型意义
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存在被他人抄袭、复制并转而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恶意注册的风险。
遇到被抢注或者恶意注册的商标,要及时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以维护知识产权利益。
同时,在引证商标未被认定为有较高知名度商标(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本案也提供了其他的保护途径和法律适用。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

 一、案情简介

 
争议商标一:第5854365号“MAX”
注册人:百事公司
类别:29
核定商品:水果罐头;土豆片等商品。
 
争议商标二:第7350141号“MAX”
注册人:百事公司
类别:32
核定商品:矿泉水(饮料);汽水;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 (饮料);果汁;水果饮料(不含酒精);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剂等商品。
 
2017年11月02日,郑州大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018年09月02日,收到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百事公司后申请复审。2019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二、申请撤销的理由
 
大兴公司认为:在2014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内,百事公司并没有将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争议商标不应予以维持注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百事公司提供的关于争议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当中,网页证据的形成时间、真实性均难以确定;包装设计模板打印件,百事公司与郑州日日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和附件复印件,百事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波尔亚(佛山)金属容器有限公司签署合同和相关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中所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争议商标,显示的商品亦非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百事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14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内,对争议商标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因此,对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四、涉及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典型意义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也就是说,商标的使用所追求的唯一效果就是实现商标的功能——区别商品来源。如果不是为了实现这一功能,那么就称不上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此外,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商标专用权人积极的、主动的使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商标利益,维护商标市场的秩序,避免注册商标因商标专用权人怠于行使商标权利而占用公共资源。

商标设计/企业VI设计

商标/LOGO设计、宣传品设计、产品包装设计、企业视觉形象系统设计等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代理不服有关商标行政决定而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代理商标侵权的市场调查、取证;代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查处(包括工商、质检、公安、海关)和侵权打假;代理商标侵权司法保护(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商标国际注册代理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逐一国家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非洲联盟商标注册。 

企业常年商标法律顾问

 制定商标、品牌整体保护策略,参与企业品牌管理体系建设,为企业拟定品牌、商标管理的流程规范;制定全球范围内的商标确权和维权战略,提供品牌和商标保护规划、布局的咨询,提供商标全球注册服务

商标海关保护

 代理商标海关备案,请求及配合各级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查验

商标转让、许可、共存等交易谈判

 参与商标转让、许可以及商标共存协议的方案设计、谈判

商标转让、许可、质押备案登记

 提供知识产权商业交易法律服务,包括起草、修改、审查有关商标权转让、许可、质押等的法律文件,代理商标许可、转让、质押

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

 指导企业培育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指定企业收集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证据;通过行政、司法途径代理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异议答辩/评审答辩、撤销、无效宣告

 处理各类特别是复杂的商标争议纠纷案件,包括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的异议和争议案件,对官方驳回提起复审,以及处理后续行政诉讼

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

代理商标国内外注册申请、变更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代理机构等信息,商标续展、转让

 

商标查询、商标监测以及提供品牌挑选法律意见

 提供商标查询法律意见,监视侵权商标并提供法律意见,为企业拟定、挑选品牌并提供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