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 08-18 2022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组织《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内部投票工作...

    MORE+
  • 07-18 2022

    康隆律所获评2022年“中国十佳律师事务所”...

    MORE+
  • 07-15 2022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登“2020-2021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精锐榜TOP 10”...

    MORE+
  • 12-30 2021

    康隆文章刊登于知名法律杂志《亚洲商法》2021年第9-10月刊...

    MORE+
  • 12-13 2021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Brenda Zhao)荣获2021年全球法律领导者奖项...

    MORE+
  • 04-09 2020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获《商法》“2020卓越律所大奖”...

    MORE+
  • 10-14 2019

    祝贺|康隆律所荣登2018-2019年度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商标榜TOP10...

    MORE+
  • 08-19 2019

    北京康隆律所举办第四届经典案例分享会...

    MORE+
  • 06-03 2019

    康隆律所精英团队隆重出席2019年第141届INTA年会...

    MORE+
  • 04-30 2019

    付振坤律师入选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榜TOP50...

    MORE+
  • 04-26 2019

    国际知名IP-PORTUNITY专家助力康隆...

    MORE+
  • 04-23 2019

    国际商标协会INTA 2019圆桌会议成功举办...

    MORE+
  • 04-12 2019

    《涉网络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沙龙》成功举办...

    MORE+
  • 02-18 2019

    康隆律所荣获《商法》“2018年度杰出交易大奖” ...

    MORE+
  • 08-21 2018

    康隆律所8月19日“经典案例研讨会”圆满结束...

    MORE+
  • 07-24 2018

    康隆律师事务所文章再次荣登全球知名IP专刊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封面文章...

    MORE+
  • 06-08 2018

    康隆律师事务所文章再次荣登全球知名IP专刊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封面文章...

    MORE+
  • 04-17 2018

    国际商标协会INTA北京圆桌会议简报...

    MORE+
  • 04-16 2018

    巾帼建功“双打”工作杰出女性——赵渤洋...

    MORE+
  • 12-11 2017

    我国首次对外发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

    MORE+
  • 09-26 2017

    电商名企名品反假国际交流会在杭州举行...

    MORE+
  • 08-28 2017

    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发布了2017年上半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2017年上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共56.5万件,同比增长6.1%。共授权发明专利20.9万件,其中,国内发明...

    MORE+
  • 08-03 2017

    雀巢健康科学与ENTEROME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进入微生物组诊断领域...

    MORE+
  • 08-03 2017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2017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MORE+
  • 05-19 2017

    新《商标法》实施周年成效的若干思考...

    MORE+
  • 04-06 2017

    关于调整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

    MORE+
  • 03-03 2017

    国际商标协会(INTA)2017北京圆桌会议...

    MORE+
  • 03-01 2017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4月1日起施行...

    MORE+
  • 02-21 2017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批准设立第二批商标受理窗口的公告...

    MORE+
  • 12-05 2016

    三星上诉被驳回 仍需支付苹果专利费1.196亿美元...

    MORE+
  • 12-05 2016

    《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15年中国商标申请量占全球三分之一 ...

    MORE+
  • 12-02 2016

    IBM公司陷入版权诉讼...

    MORE+
  • 11-30 2016

    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联盟成立...

    MORE+
  • 11-24 2016

    第十三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在沪开幕...

    MORE+
  • 11-24 2016

    第十届中国专利周开幕...

    MORE+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组织《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内部投票工作

发布时间:2022-08-18

 经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 和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结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现状,制定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

经朝阳区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对代表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付振坤律师入选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

2022年8月17日 上午9点30分,在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投票点,进行了内部投票选举工作,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通过视频会议方式监督全程投票流程,确保投票选举工作的真实、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

 

 

康隆律所获评2022年“中国十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7-18

 2022年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再次入选国际知名IP杂志《The Trademark Lawyer》组织评选出的中国大陆地区“十佳律师事务所”。

 

《The Trademark Lawyer》是总部位于英国的知名IP杂志社,本次组织评选亚洲国家“十佳律师事务所”,其中包括中国大陆的十个最佳事务所。杂志社基于各个候选事务所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业绩成绩、行业口碑等综合实力,并结合行业调研、全球读者和客户的反馈等数据综合判断,最终评定并发布获选名单。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登“2020-2021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精锐榜TOP 10”

发布时间:2022-07-15

 近日,由知产宝&知产力组织的“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榜单”公布,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登“2020-2021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精锐榜TOP 10”。

 

本次评选以诉讼数据为依托,选取了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经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和裁定书作为数据基础,经过精准的标签提取、解析、人工清洗,结合法院级别、案件性质、胜诉率、诉讼请求支持率、诉讼身份、最大诉求金额、委托人身份、典型案件数量等维度,进行层层数据维度的综合评分,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多起成功典型案例,以优异的表现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各界人士的强烈认可。

康隆文章刊登于知名法律杂志《亚洲商法》2021年第9-10月刊

发布时间:2021-12-30

 《浅谈网络直播中主播侵犯歌曲著作权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于《亚洲商法》2021年第9-10月刊

 

文章作者:

付振坤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高荣荣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文章译文

 

浅谈网络直播中主播侵犯歌曲著作权的

性质及法律责任

 

一、网络直播的概念与现状

 

网络直播常见的有两类:网络电视直播和视频网站中的网络直播。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第二种类型的网络直播,这一类型注重交互性和自主性。

 

网络直播又分为网络现场直播和网络互动直播。网络互动直播分为游戏直播、秀场直播、泛娱乐直播等。主播经常会使用未经授权的歌曲,尤其是秀场直播,主播以演唱歌曲、表演才艺并与粉丝互动获得打赏或者广告分成来获取经济利益。2020年,斗鱼直播对外披露的年报显示,其营业总收入高达960187.39万元人民币,净利润达 48549.86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直播行业的蛋糕又香又大。主播也只需与直播平台签订协议即可开播,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一个开播账户名、一个手机支架,足不出户即可赚钱。

 

二、侵权形式及侵犯权利类型

 

主播们自主选择开播的时间、直播内容的类别,并自主决定直播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分享直播间,因此主播直播具有即时性和不可预测性。直播过程中侵权较为频繁,其对歌曲的侵权形式主要为播放或者演唱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前,侵犯的权利类型不属于第十条第(一)至(十六)项中的任何一项,主要侵犯第十条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即我们俗称的“他项权”。新法修订后,侵犯的权利应当归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之“广播权”。

 

三、法院此类案件的裁量标准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审核权属证据,查验授权链是否完整有效,然后再审查侵权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认定侵权方,在判决赔偿额度时,会考虑侵权歌曲的独创性、创作成本、知名度、歌曲的使用次数;主播的知名度、主观恶意;直播间在先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及直播是否有回放、侵权视频传播范围是否广泛等因素。

 

因为以主播为被告维权难度较大,权利人一般直接以直播平台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此促进直播平台规范管理,与音乐作品权利人签订授权合作协议,建立歌曲白名单曲库。法院判定直播平台担责一般会考虑其侵权方式、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各大直播平台为了降低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比例,将主播直播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大都由知识产权属于平台所有修改为属于主播自己所有,平台享有免费使用、二次编辑等权利。但对主播违规行为,直播平台可以依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包括进行音频视频服务禁用警告、踢出直播间警告功能、删除相关违规信息、限制相关资源、扣除或冻结佣金、封禁或永久冻结相关账号及直播间、限制或永久限制相关身份信息等。

 

但直播平台通常都是象征性的发一封公告或者站内信或者仅对直播回放进行排查,来显示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试图以此来达到免责或者承担较小侵权责任的目的。但由于平台与主播的利益分成存在及其注意义务,平台不能免除直接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 直播中歌曲侵权案件的最终结果

 

因为网络直播是否侵权及侵权的不确定性,权利人不可能每天24小时进行跟踪取证。为了降低维权成本,侵权证据的取证方式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区块链、时间戳取证已被法院广泛认可,在权属证据完整有效的情况下,主播及直播平台都很难逃脱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法院判决直播平台构成直接侵权或者帮助侵权成立,但目前法院判决平台赔偿的额度较低。考虑到不同的主播反复侵权、权利人不大可能每次侵权都能锁定证据、直播平台对侵权持放任态度的情况,较低的赔偿额对比平台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基本不值一提。故侵权平台一般不惧法院较低的判决赔偿额,会反复、持续性的侵权。如何增加判赔额度、适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平台提供后台获利证据、考虑对侵权主播强制封号等,仍需要各方进一步努力。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Brenda Zhao)荣获2021年全球法律领导者奖项

发布时间:2021-12-13

 2021年12月,国际知名法律媒体Leaders In Law评选2021年全球法律领导者奖项获得者,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Brenda Zhao)成功获评“Unfair Competition Expert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专家)”。

  

 Leaders In Law经过详细广泛的调研和严格的筛选程序,最终由评奖委员会评选出每个国家/地区不同法律领域的专家。此次评选中,Brenda成为中国大陆唯一一位获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专家”的法律人。此项殊荣体现了全球业界对Brenda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的赞许,也是对康隆律所综合实力的认可。

  

 赵渤洋(Brenda Zhao),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二十余年的执业经验,精通国内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商标理论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凭借丰富的经验,Brenda不仅为客户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事务提供了必要支持,而且擅长处理高端的复杂知识产权案件并且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Brenda代表许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处理过多起意义重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在为客户维护知识产权权益方面成效卓著。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获《商法》“2020卓越律所大奖”

发布时间:2020-04-09

 继2019年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获《商法》评选的“2018年度杰出交易大奖”后,我所再次获得《商法》荣誉。

 

2020年4月8日,《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公布了“2020卓越律所大奖榜单”。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基于多年在法律市场的耕耘,为服务客户而不懈努力,满足不同企业对多元化、精细化、专业化法律服务的需求,争做执业领域的精品所。此次康隆律所凭借在IP业界的发展成就、优异的业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等综合实力,荣获知识产权领域“卓越律所大奖”。

 

“卓越律所大奖”是授予各执业领域中有突出成就或表现的中国律所和国际律所的奖项,除了仔细审核和考虑收到的推荐和评价之外,也考察了各家律所过去一年的杰出交易、案例或引人注目的其他成就。《商法》杂志每年都会对海内外各行业的数百家公司法务、企业高管、律师事务所进行问卷调研,通过统计提名与推荐,根据各项目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创新性等因素,同时兼顾了交易规模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结合《商法》编辑团队的独立判断评选而出。

 

  2020年是康隆律师事务所成立10周年,《商法》卓越大奖是对律所全体同仁努力的最好奖励!

 

祝贺|康隆律所荣登2018-2019年度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商标榜TOP10

发布时间:2019-10-14

 近日,知产宝(IPHOUSE)、知产力与IPRdaily重磅推出的2018-2019年度中国十佳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团队TOP榜单评选活动落下帷幕。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凭借优质的诉讼水平专业、快捷、高效的服务宗旨荣登2018-2019年度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商标行政精锐榜TOP10 

 

 

代表案例:

代表案例1:2016京73行初5952号

名称: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蓝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商标行政案件

 

代表案例2:(2017)京行终487、838、839、870、871、872、873号

名称:惠氏有限公司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系列商标行政案

 

感谢客户的支持,感谢同仁的努力,我们将继续前进!!!

北京康隆律所举办第四届经典案例分享会

发布时间:2019-08-19

 2019年8月16日下午,由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经典案例分享会》于北京天元港中心律所办公室召开。来自二十多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企业的代表受邀参加。

 

 
本次会议由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付振坤律师主持。康隆律所合伙人杨泗苹,北京从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利霞,麦仕奇知识产权律师黄雪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越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前法官、北京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利玮分别发表了精彩演讲。
 

 
下午两点三十分,会议正式开始,付振坤律师代表康隆律所向各位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此次会议的主旨为务实与分享。
 

 
康隆律所合伙人杨泗苹律师作了《如何提高商标撤三案件的成功率》主题发言。杨律师从多年的实务经验出发,以“美极”商标案、“DOLPHIN”撤三案、“WEWE”商标案等案件为例,给大家分享了商标撤三案件中证据审查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受到与会嘉宾一致好评。
 

 
北京从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利霞律师从中国科学院大学和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被恶意侵权两个案例,介绍了我国高校商标保护现状。康律师表示著名高校更需要重视知产保护并及时进行注册保护。详细分析了高校与下属教育机构之间、与合作机构之间的商标授权方式和容易发生的纠纷情形及应对方案。
 

 

 
十五分钟的短暂茶歇过后,麦仕奇知识产权律师黄雪芳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越心律师共同以《从百利本能案抢注现象的变化及应对》为主题进行了演讲。黄律师详细梳理了“百利本能”案被抢注案件的时间线与此案的难点。最后为品牌方在应对商标抢注时提供了策略建议。
 

紧接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越心律师从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及后续行政诉讼、侵权抗辩、确认不侵权之诉几个方面为大家介绍了“百利本能”案的应对方案。该案例涉及“谁是先用权人”以及“授权经销商可否使用先用权抗辩”等疑难、复杂问题。
 

本次会议的最后一位演讲嘉宾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法官、北京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利玮,他着重分析了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反向混淆”问题。从反向混淆第一案——2007年“蓝色风暴”案与2017年的“金戈铁马”案,到2019年“mk”商标案,蒋律师分享了“反向混淆”的侵权认定应考虑的因素、法院不同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等精彩内容。特别提到“mk”案件判决书中“不能把被诉侵权标识的知名度作为反向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的观点,值得每一位知识产权法律人士思考与探讨。
 
本次会议约三个小时,与会代表对几位嘉宾的的演讲表现出极大地赞赏与认可。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付振坤律师最后做总结发言,并欢迎大家下次再会。

康隆律所精英团队隆重出席2019年第141届INTA年会

发布时间:2019-06-03

2019年5月18日至22日,被称为“美国历史摇篮”的波士顿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瞩目的焦点,国际商标协会(INTA)第141届年会相继在这里隆重举行,来自150多个国家的1.1万与会者共同参与。

康隆律所作为INTA会员并担任INTA部分专业委员会中国区的负责委员,受邀参加本次盛会,我所赵渤洋、杨泗苹、纪楠、祁永强4位合伙人出席了本次盛会。

  

 

在为期5天的会议中,康隆共完成近160多次新老客户会面,康隆非常珍惜每一次和客户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康隆代表团充分利用INTA提供的各种交流平台,与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进行深入交流,分享康隆近年来在国内外商标及专利代理、著作权维权、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反侵权反假冒等业务领域中取得的成绩及宝贵经验。

 

精 彩 回 顾

 

 

为更好的服务客户、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发展新动向,2019年5月30日下午,康隆合伙人在律所会议室召开了INTA年会总结会。

康隆始终秉承"专业、高效、优质、守信“的企业服务宗旨,一贯奉行“品质第一、忠于客户、服务至上”的原则,利用我们集体智慧和团体优势,竭诚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康 隆 专 访

 

在INTA年会期间,康隆高级合伙人--INTA争议调解委员会亚太区主席赵渤洋女士应邀接受了会议专访,就中国知识产权现状、作为INTA会员对解决这些困难有何帮助等问题回答了INTA官方记者的提问。

  

 

赵渤洋女士认为:

中国很早就提出了“知识产权是第一生产力”的概念,就商标而言,2018年的年申请量达到700万件以上,居世界第一。但高速发展中的商标注册和保护,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国际知名品牌较少、恶意抢注、商标侵权惩罚力度不够、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等。

作为INTA会员,可以更多更好的在国际舞台上与同行和客户交流,从国际视野上了解知识产权的最新动向和客户最新需要。

 

中国IP从业者的最大的挑战和困难是要不断进行知识更新,适应国内、国际知识产权新的发展动向,及时向客户提供最专业是优质的服务。在中国,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判例几乎每天都在出现,需要IP从业者要在工作之余不断学习、提高自己。

 

付振坤律师入选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榜TOP50

发布时间:2019-04-30

    2019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由知产力和IPRdaily推出的“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榜TOP50榜单”重磅发布,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付振坤律师入选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榜TOP50榜单。


    2019年3月30日,知产力和IPRdaily推出“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榜TOP50榜单”评选征集活动,这也是知产力和IPRdaily首次推出的个人榜单。

    前期,知产力和IPRdaily从执业律所及从业经历、委托人质量、典型案例等维度,评选出200位入围律师。本次评选从执业律所及从业经历、委托人质量、典型案例、媒体评分、荣誉数量、案件胜诉率、案件数量、知名企业评审团评议,共计八个维度为入围律师评分。

    在此基础上,双方于4月19日开启公众投票通道。截至4月23日中午12:00,已有30w+人次参与投票。双方投票推文阅读人数达20w+,500人次点击“好看”,收到600多条留言。

    4月22日,知产力、IPRdaily公布此次评选活动企业评审阵容,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在此基础上,双方综合计算企业评审得分,最终评选出50位中国知识产权优秀律师。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付振坤律所脱颖而出,成功上榜。

 


    付振坤律师从1999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商标、专利侵权,反假冒,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作为中国最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之一,付振坤律师特别擅长通过法律诉讼为客户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其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超过千余件,为雀巢、雅诗兰黛、惠氏、NBA等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成功处理了众多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

国际知名IP-PORTUNITY专家助力康隆

发布时间:2019-04-26

    应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邀请,美国知名培训公司IP-PORTUNITY的三位专家于2019年4月4日至4月6日亲临北京,为我司管理团队进行为期三天的集中培训。以“企业战略规划”与“个人技能发展”为主题的培训课程在北京金茂威斯汀酒店举行。


    来自美国、英国和德国专家小组成员,都拥有全球知识产权、品牌管理领域近30年的丰富经验。她们从IP专业国际视角全面剖析“战略规划”与“个人技能发展”,利用SWOT分析法、制定SMART企业发展目标、建立人脉、提升知名度、客户关怀等多个方面进行理论和实战的研讨。国际专家小组运用扎实的理论、结合各自的实践经验,围绕如何为企业确定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落实计划,以及如何增进客户关系提出了专业的建议。


    北京康隆管理团队与三位专家积极互动,深入探讨中国律师事务所如何在国际平台拓展中发挥自身优势、把握机遇、应对挑战,不断突破思维局限的重要性。


    北京康隆律所管理团队与国际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广泛、深度交流,极大增强团队责任感与凝聚力。康隆团队始终秉承“A Foundation To Your Success”的理念,精益求精,不断提升团队核心竞争力、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国际商标协会INTA 2019圆桌会议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9-04-23

 


2019年4月19日,由国际商标协会(INTA)主办,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Corner Stone & Partners)承办的"国际商标协会(INTA)2019北京圆桌会议"在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举行。本次会议主题是"涉网络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来自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企业法务的代表参与学习和探讨。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女士

      

 

会议由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女士主持。L BRANDS 品牌保护总监陈超先生、商标评审委员会前资深审查员张月梅老师、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李燕蓉法官和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付振坤律师,分别奉献了精彩的演讲。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 付振坤律师

付振坤律师围绕网络知识产权,着重从律师办理案件角度,分享了康隆律所代理的三个典型案例。案例包含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维度,涉及到"轻微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主体酒店装修风格的模仿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平面商标的立体化使用"等疑难、新型问题。

L BRANDS 品牌保护总监 陈超

第二位发言嘉宾是L BRANDS 品牌保护总监陈超先生。陈先生从公司法务的视角,以"网络维权"为核心,从网络维权的困境、《电子商务法》下权利人的维权出路、《电子商务法》的不足与建议以及打击网络售价面临的难点和挑战四个方面,全面阐述了对网络维权热点问题的理解。

 


商评委前资深审查员 张月梅

在15分钟轻松愉悦的茶歇后,商评委前资深审查员张月梅老师作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互联网商标难题中的作用"发言。张老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商标审查工作经历,从互联网时代商标面临的难题着手,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审查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张老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中可以直接适用,并建议应当尽快建立诚实信用档案。


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李燕蓉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李燕蓉法官,以"名称权与商标权的界限"为题,从互联网环境下传统名称权有扩大的趋势,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以及如何解决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三个方面,采用典型案例分析的形式,发表了对这一问题的深度思考。

 

 

 

 

嘉宾讲演之后,进入了热烈的讨论环节。与会代表针对"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商标申请、审查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以及嘉宾发言中提到的案件细节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本次会议从下午2时持续到傍晚6点,与会代表高度赞扬四位嘉宾务实的风格和扎实的专业功底。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将不忘初心,继续努力,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解决方案,做客户发展和创新的"Corner Stone"(奠基石)。期待我们下一次INTA圆桌会议见面!


 

《涉网络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9-04-12


2019年4月11日,“涉网络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沙龙”在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此次研讨沙龙,由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主办,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安妮股份、金史密斯、海马云、圣雅诗、易同云网、德州迈拓、版全家、尚恒智合、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速途网络、阿大物流、佳宸弘生物技术、索为系统技术、雀巢、安耐驰等二十多家企业代表参会。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

本次沙龙由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女士主持,赵渤洋女士首先代表康隆律所欢迎与会嘉宾,并隆重介绍了此次沙龙的两位主讲嘉宾付振坤律师和柯俊副院长。

(联盟秘书长盛道凤)

联盟秘书长盛道凤为沙龙致开场辞,盛道凤秘书长对联盟的性质、作用、活动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并祝参会人员收获多多。

沙龙嘉宾围绕当前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进行发言。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付振坤)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付振坤以“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类型和对策”展开主题演讲。付振坤律师着重从专业维度畅谈了办理案件的体会,并分享了三个康隆律所代理的典型案件。付律师一是就某个品牌商标侵权案件举例说明,表示对于线上侵权线索追踪、从源头打击侵权才是最重要的;二是从市场服务类行业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如何从不利的情况转变有利的局面,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以某些疑难新型案件比如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如何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公证、固证等有效手段,保护权利方权益不被侵犯。

茶歇时间

 

 

(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副院长柯俊)

茶歇后,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副院长柯俊发表了《知识产权社会共治立体保护体系》的主题演讲。柯俊副院长首先介绍了联盟的发展历程,然后介绍了知识产权社会共治立体保护体系是如何联动政府、行业协会、电商社交媒体平台、权利人、志愿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着重以“智能短交通行业”为例,通过社会共治,高效、高质量来打击侵权假冒伪劣。

答疑交流环节,主讲嘉宾就网络知识产权的热点问题跟与会者进行了热烈交流。就演讲内容中提到的“平衡车的质量鉴定机构”、“志愿者团队的构成”、“侵权查处中对产品数量的确定”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会后合影)

 

康隆律所荣获《商法》“2018年度杰出交易大奖”

发布时间:2019-02-18

 

2019年2月1日,《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公布了“2018年度最佳交易大奖榜单”。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惠氏公司赢得终审判决,成功撤销多件恶意注册的WYETH和惠氏商标荣获年度杰出交易大奖。本案历时16年,康隆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起担任美国惠氏公司的代理人。

本案中,康隆律所的牵头律师和顾问为高级合伙人付振坤、赵渤洋及合伙人杨泗苹。康隆律所在环境复杂、竞争激烈的经济市场中完成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项标志性交易,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年度杰出交易大奖”是授予各执业领域中中国律所和国际律所最杰出的交易项目的奖项。《商法》杂志每年都会对海内外各行业的数百家公司法务、企业高管、律师事务所进行问卷调研,通过统计提名与推荐,根据各项目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创新性等因素,同时兼顾了交易规模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配合《商法》编辑团队的独立判断评选而出。

项目介绍:

https://www.vantageasia.com/zh-hans/2018年度杰出交易/

 

康隆律所8月19日“经典案例研讨会”圆满结束

发布时间:2018-08-21

2018年819,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组织了一场小型的“经典案例研讨会”。

恰逢历时16年的“惠氏”和“WYETH”商标恶意抢注案赢得有利终审判决,康隆律所团队在本案中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丰富了打击恶意商标抢注的经验,组织此次经典案例研讨会,旨在与同仁分享办案经验和心得。

 

 
此次研讨会受到了业界同仁的欢迎,除了康隆律所内部员工踊跃参加外,研讨会吸引了外部律所和公司30余人参加。分享会由康隆律所合伙人杨泗苹主持,围绕“经典案例”这一主题,三位嘉宾一一分享了自己办理的典型案件。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付振坤律师首先分享了“惠氏”案的办案心得。“惠氏”案件历经十六年,时间跨度长,案件复杂,证据数量庞大。付律师就案件中涉及的一事不再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法律适用、权利用尽、新证据的提交与采纳等焦点与难点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坦诚、详尽的分享。

 

 

智信禾知识产权的合伙人米春梅律师就“关于撤销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作了主题发言。米律师针对“象征性使用算不算使用”、“实际使用商品与核定注册商品不一致如何认定”、“使用商标时涉及经营活动违法是否影响使用的认定”、“OEM方式的使用是否可以对抗撤三以及是否构成侵权”和“证据的三性”等撤三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结合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的具体裁定、判决,为大家进行了清晰的梳理和讲解。

  

15分钟的茶歇过后,北京集佳知识产权合伙人黄莺律师就“商标法对自然人姓名的保护”这一专题分享了自己的办案经验。黄律师列举了大量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的裁定、判决,为大家讲解了名人姓名权保护中涉及的法律适用、保护要件、经纪公司为名人保护权需要满足的特殊手续要求等难点问题。

 

研讨会期间,商评委前审查员、微信公众号“张月梅的商标文”主笔张月梅老师进行了精彩的点评,鼓励大家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大家还就近年出现的法院立案难、如何准备立案授权文件、怎样更好地与法官沟通、制止业内不正当竞争等话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在大家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下,此次研讨会务实、专业、愉快,干货满满。康隆律所每年都会组织1-2 INTA桌会议和经典案例研讨会,旨在分享办案心得、促进与同行、客户间的交流。后续,康隆律所会持续推出研讨会的系列场次,欢迎大家参加。

康隆律师事务所文章再次荣登全球知名IP专刊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封面文章

发布时间:2018-07-24

 历时十六载 惠氏公司赢得终审判决

 

 

成功撤销多件恶意注册的“Wyeth”和“惠氏”商标

 

一、案件背景和简介

 

 

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以研发为主的生物制药公司--辉瑞公司(Pfizer Inc.)的直接子公司,是全球婴幼儿食品和营养品行业的领导者。

2001年5月,一家名为中山市东凤镇博物购销部的企业,在多个类别的婴儿用商品上(奶瓶、洗浴用品、尿布等)申请了多件“Wyeth”和“惠氏”商标。上述商标先后转让给自然人卢国基、惠氏(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惠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惠氏公司”)(注:卢国基和这几家公司与真正的商标权利人--美国的惠氏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广州惠氏公司在受让“Wyeth”、“惠氏”商标后,将其使用在与婴儿食品密切相关的母婴用品上,全面摹仿惠氏公司的产品和商业标志,并在实际使用中故意做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以至于连专业的财经记者都无法区分真假惠氏。

 

 

二、曲折的维权经历

 

 

惠氏公司针对上述商标相继提出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但均未获得支持。上述商标获准注册后,惠氏公司随即提出无效宣告,案件再次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法院一审、二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审、法院再一审、二审,历经十多个行政及诉讼程序,最终获得支持,前后历时十六年。

2018年3月30日和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行终487号等6份判决中最终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具体而言:

“Wyeth”并非常见外文词汇,与“惠氏”的对应翻译和组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较高的显著性。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惠氏公司在先使用并注册在母婴食品上的“Wyeth”、“惠氏”商标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影响力。

此外,原申请人卢国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脑白金”、“DETTOL”等数十件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属于大量恶意商标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广州惠氏公司受让包括本案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个“Wyeth”、“惠氏”商标后,将其使用在母婴用品等日用消费品领域,全面摹仿惠氏公司的产品或商业标志,并在实际使用中做引人误导的宣传,主观恶意明显,应当被制止。

 

 

三、我们如何赢得胜利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从2013年开始中途接手无效宣告案件,到赢得终审判决,历时六年。本案时间跨度较长,证据数量大,涉及的焦点是《商标法》法条的适用问题,也是商标理论及实务中的难点。中间还经历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取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变化。这一切因素均给本案增加了不确定因素,提高了案件的难度。

康隆律所本着使命必达的精神,审慎专业地参与每一个程序,最终赢得了胜利,解决了困扰客户十六年、无法维权的艰难挑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深刻感受到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巨大进步。本案也充分体现了“用足用好商标法,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的司法导向。

 

 

四、学习到的功课

 

 

(一)中国对其商标保护制度采取“先注册原则”。一定要记得,在你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前就要寻求商标注册。不仅在你的核心商品/服务上注册,还要在周边衍生品和服务上注册。同时,关注你的域名和商号的注册与保护。

(二)雇佣一家有本土知识和国际视野的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不能机械地遵守你的指示。它要优秀和专业,有先见之明,敢于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和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三)如果你的品牌在中国已被抢注,采取正确的措施清除障碍,然后补充注册你自己的商标。不要放弃,用尽你的权利,参与每一道程序,你就会有最大的胜算。

康隆律师事务所文章再次荣登全球知名IP专刊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封面文章

发布时间:2018-06-08

 我所付振坤主任、赵渤洋高级合伙人联合撰写的“中国法律对外国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一文,被全球知名IP杂志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评为2018年第一期封面文章。

此次我所律师文章入选顶级知产杂志,表明我所律师的专业能力获得了全球行业的认可,也代表着我所知识产权服务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新的一年里,康隆律所将不忘初心,继续努力,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国际商标协会INTA北京圆桌会议简报

发布时间:2018-04-17

 2018413日,由国际商标协会(INTA)主办,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Corner Stone & Partners)承办的“国际商标协会(INTA2018京圆桌会议”在北京嘉里大酒店举行。本次会议主题是“中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分析与对策”。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方兴未艾,如火如荼。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出现新类型和新挑战,加上201711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这一大背景,此次会议受到了业界广泛关注, 100多位来自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知名企业的合伙人、高级律师、代理人和法务人员参与学习和探讨。

会议由INTA 反假冒委员会委员、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刘伟先生主持。来自阿里巴巴集团大文娱法务总监李巍女士、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前资深审查员张月梅女士、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付振坤律师贡献了精彩的演讲。

 
振坤律师首先进行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分析与对策”的主题发言。付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保护近20年,在知识产权诉讼、反假冒侵权领域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办理各类知识产权疑难案件近千件。付律师解读了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法条,结合业内典型案例和康隆律所办理的成功案例,讲述了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类型、难点和解决方案。从法理和实践等各方面分享了他对这些问题的深度思考。

 

 
第二位发言嘉宾来自阿里巴巴大文娱法务总监李巍女士。李女士从公司法务的角度,选取了互联网内容领域常见的四种影响较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浏览器屏蔽广告、视频聚合、竞价排名、流量劫持),阐述了每一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并结合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例,分析了四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维权困境和救济途径。李巍总监还针对互联网行业“抢人大战”的现状,提出因为“竞业禁止”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成为新的不正当竞争典型类型。她专业、智慧、优雅的台风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赞赏。

 

 
15分钟轻松愉悦的茶歇后,中国商评委前资深审查员张月梅作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在商标确权领域的难题”主题发言。张女士结合自己多年的商标审查工作经历,概括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在商标确权领域的三个难点:1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与相对稳定的行政审理力量的矛盾;2互联网时代更快解决问题的需求与案件审理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的矛盾;3新技术带来的规模注册现象与解决问题需要个案审理原则的矛盾。针对以上难点,张女士给出了很多专业有效的建议,并鼓励大家积极参与法律修订,多方提供证据,努力证明侵权人的恶意性。张老师的演讲为大家开阔了解决问题的不同思路。

 

 

嘉宾讲演之后,进入了热烈的讨论环节。与会代表针对“商标独家许可、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和OEM生产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整个现场讨论环节充分展示了法律职业的魅力,法学思辨的艺术,法律作为一种角逐、制约和平衡机制在解决社会争端、保护社会创新和公共利益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本次会议从下午230持续到傍晚6点结束。与会代表高度赞扬3位嘉宾务实的风格和扎实的专业功底,这是一场知识和精神的盛宴,大家收获颇丰。特别鸣谢北京康隆律所作为研讨会举办方安排周到细致的服务,确保本次会议的圆满成功。

 

 

 

 
北京康隆律所将不忘初心,继续努力,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解决方案,做客户发展和创新的“Corner Stone”(奠基石)。期待我们下一次INTA圆桌会议见面!

巾帼建功“双打”工作杰出女性——赵渤洋

发布时间:2018-04-16

 务实精细重品质 促进维权争先锋

赵渤洋女士,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国际商标协会(INTA)争议调解委员会亚太分会主席、欧洲商标协会(MARQUES)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在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近二十年的执业经验,精通国内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商标理论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近二十年来,她一直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己任,践行执业理念“A Foundation To Your Success -- 通往成功的基石”,关注客户需求,以精湛的业务水平,求真务实、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最大限度的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周到的法律服务。

赵渤洋女士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先后就职于北京三幸专利商标事务所、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正理商标专利事务所,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作为资深商标顾问,她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及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寻找成本最低效果最佳的解决途径。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优异的客户沟通技巧,为众多客户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咨询意见,特别是为许多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处理了多起意义重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在为客户维护知识产权权益方面成效卓著,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包括:雀巢、雅诗兰黛、欧莱雅、维多利亚的秘密、NBA、苹果、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

 

 

赵渤洋女士生活照

赵渤洋女士成功办理众多中国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在参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的工作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她参与成功处理的有千余件各类复杂的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涉及金额超亿元人民币,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美元,深得业界与客户好评。

赵渤洋女士发表的《中国法律对国外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文章,被全球知名商标律师杂志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评选为2018年第一期封面标题文章,为中国知识产权在国际舞台增添更多“中国元素”。

 

 

赵渤洋女士发表的文章,被全球知名商标律师杂志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评选为2018年第一期封面

赵渤洋女士代理的经典案例:

(一)“太太乐”商标行政处罚案终审胜诉

绍兴市酒乡红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代理雀巢公司终审取得胜诉。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酒乡红公司在其加工生产的料酒上使用“太太乐”标识的行为侵害了雀巢公司在调味品上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酒乡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900000元。其后,浙江省工商局、一审法院和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注册商标侵犯在先商号被判不予核准注册

卡尔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一案终审获胜。

诉争商标为“RALE KILIT”商标,由苏州市春苑制锁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挂锁、钥匙、金属锁(非电)、弹簧锁、五金器具、金属插销、关门器(非电动)、金属门把手、门插销、门用铁制品”上。

卡尔公司(Kale Kilit Ve Kalip Sanayi Anonim Sirketi)是世界最大的锁具生产商之一,具有五十多年历史,其商品出口至全球80 多个国家和地区。

(三)德国里施公司诉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胜诉

原告德国里施有限公司(REUSCH GMBH,以下简称“里施公司”)成立于1934年,总部位于德国,“REUSCH”既是里施公司的企业名称,又是里施公司的注册商标。

被告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雪公司”)是一家集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户外运动服装公司,爱雪公司有数款“滑雪手套”产品涉嫌侵权。这几款产品附带有多个标牌,在其中一个标牌的正面突出印有爱雪公司的注册商标“Marsnow”,该标识下方还印有一行小字“Reusch Gmbh Eichendorfstr.5.72666 Neckartailfingen”。其中“Reusch Gmbh”为里施公司德文名称的小写方式,Eichendorfstr.5.72666 Neckartailfingen为里施公司曾经的住所地。里施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爱雪公司诉至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爱雪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77600元人民币。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赵渤洋女士将带领其团队抓住这次改革机遇,再接再厉,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我国首次对外发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

发布时间:2017-12-11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对外发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试行)(下称参照关系表)。参照关系表通过建立外观设计专利与国民经济行业的映射关系,为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业分类提供直接对照。

据了解,参照关系表的编制遵循了最小分类原则、产品对照原则和全面对照原则,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对照至国民经济行业相应的小类、中类或大类。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建立映射关系的国民经济行业共有小类243个、中类22个、大类1个,均集中在制造业(C门)。

参照关系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制定,是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规划》提出的“加强专利活动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联评价”所开展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工作。至此,我国已初步建立涵盖国际专利分类、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在内的专利分类体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照体系。

电商名企名品反假国际交流会在杭州举行

发布时间:2017-09-26

 2017年9月19日,一场以“反假” 为主题的电子商务名企名品反假国际交流会在杭举行。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双打办、公安部经侦局、杭州市政府、国际商标协会等相关部门领导以及中外名优企业代表共100多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旨分享电子商务名企名品反假国际交流经验,推动形成电子商务质量共治机制,维护名优产品制售企业、电商平台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1.    李强煜:杭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杭州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全国领先。全国85%的网络零售和60%的B2B交易是在杭州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的。未来5年,杭州要紧紧抓住后峰会、前亚运的机遇。

 

2.    邢泽亮:浙江省质监局副巡视员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售产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曾有数据显示,全球所有假货的市值4600亿元,危害程度可见一斑。

浙江将继续带头全国电商打假协作网的工作,其中包括探索标准规范的引领、推进质量提升示范等

 
 

3.    楼倻捷:杭州市质监局局长

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仍处在探索和实践阶段,迫切需要国家从顶层制度设计上进行统筹规划,迫切需要各方的协作互动。从四年来的实践证明,“标准化”是重要基础,“大数据”是重要支撑,“大协作”是重要动力。

 

4.    Seth Hays:国际商标协会INTA亚太区首席代表

商标为什么那么重要?它能很快地对商品建立信息,也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中进行竞争,可以帮助我们创新。国际商标联合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总部在美国,我们的会员来自世界各地。INTA有4年规划,其中包括3方面内容:提升商标和品牌的价值;让顾客重新建立对商品的信任;拥抱创新与变化。

 

5.    Tiffany Pho:国际商标协会INTA反假冒部门协调官

假冒产品到底有多大的危害?有数据预测,到了2022年,全球假冒伪劣产品的价值会达到2.8万亿美元,这是一个很可怕的数字,它也会对社会和经济造成巨大的危害和影响。

目前,我们和公共政府部门做了很多相关合作。我们有273个成员,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各个方面的联合,和企业合作,共同培训我们的消费者,提高他们的品牌意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2017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08-28

 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发布了2017年上半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2017年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发布了2017年上半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2017年上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共56.5万件,同比增长6.1%。共授权发明专利20.9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6.0万件。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为14.9万件,占93.1%;非职务发明为1.1万件,占6.9%。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122.7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9件。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排名前十位的省(区、市)依次为:北京(85.9件)、上海(38.4件)、江苏(20.5件)、浙江(18.1件)、广东(17.5件)、天津(16.5件)、陕西(8.1件)、福建(7.1件)、辽宁(7.0件)、安徽(7.0件)。

2017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2.16万件,同比增长16.0%。其中,2.0万件来自国内,同比增长15.3%;0.16万件来自国外,同比增长26.0%。其中,广东1.19万件,居第一位,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均超过500件,以上6省市的PCT专利申请量占国内总量的近9成。

2017年上半年,复审请求立案15,865件,结案8,504件;无效宣告立案2,064件,结案2,007件。

2017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1,205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证1,119件。

2017年上半年,我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含我国)专利申请公开量为2,174件,同比增长17.8%,专利申请目的地国家为17个。其中,在印度专利申请公开量为1,028件,居所有目的国之首;在俄罗斯专利申请公开量为631件,居第二位;新加坡、越南、波兰分列三到五位,专利申请公开量分别为180件、108件、55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申请专利2,038件,同比增长23.2%。

2017年上半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15,411件,同比增长23.3%。其中,专利纠纷办案8,837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办案8,666件),同比增长26.3%;查处假冒专利案件6,574件,同比增长19.5%。

2017年上半年,各项统计数据主要呈现以下3个特点:
一是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稳步增长。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2.7万件。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9件,较“十二五”期末提高2.6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12件的指标目标稳步前进。

二是国家重点区域专利布局态势良好。2017年上半年,京津冀地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3.0万件,同比增长23.6%,占国内总量的18.7%。长江经济带覆盖省市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5.1万件,同比增长22.0%,占国内总量的44.9%。

三是我国申请人向外专利申请增势稳定。2017年上半年,我国申请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为2.0万件,同比增速达到15.3%。

发布会还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颁布并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意义进行了发布。上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共56.5万件,同比增长6.1%。共授权发明专利20.9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6.0万件。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为14.9万件,占93.1%;非职务发明为1.1万件,占6.9%。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122.7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9件。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排名前十位的省(区、市)依次为:北京(85.9件)、上海(38.4件)、江苏(20.5件)、浙江(18.1件)、广东(17.5件)、天津(16.5件)、陕西(8.1件)、福建(7.1件)、辽宁(7.0件)、安徽(7.0件)。

2017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2.16万件,同比增长16.0%。其中,2.0万件来自国内,同比增长15.3%;0.16万件来自国外,同比增长26.0%。其中,广东1.19万件,居第一位,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均超过500件,以上6省市的PCT专利申请量占国内总量的近9成。

2017年上半年,复审请求立案15,865件,结案8,504件;无效宣告立案2,064件,结案2,007件。

2017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1,205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证1,119件。

2017年上半年,我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含我国)专利申请公开量为2,174件,同比增长17.8%,专利申请目的地国家为17个。其中,在印度专利申请公开量为1,028件,居所有目的国之首;在俄罗斯专利申请公开量为631件,居第二位;新加坡、越南、波兰分列三到五位,专利申请公开量分别为180件、108件、55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申请专利2,038件,同比增长23.2%。

2017年上半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15,411件,同比增长23.3%。其中,专利纠纷办案8,837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办案8,666件),同比增长26.3%;查处假冒专利案件6,574件,同比增长19.5%。

2017年上半年,各项统计数据主要呈现以下3个特点:
一是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稳步增长。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2.7万件。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9件,较“十二五”期末提高2.6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12件的指标目标稳步前进。

二是国家重点区域专利布局态势良好。2017年上半年,京津冀地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3.0万件,同比增长23.6%,占国内总量的18.7%。长江经济带覆盖省市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5.1万件,同比增长22.0%,占国内总量的44.9%。

三是我国申请人向外专利申请增势稳定。2017年上半年,我国申请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为2.0万件,同比增速达到15.3%。

发布会还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颁布并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意义进行了发布。

雀巢健康科学与ENTEROME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进入微生物组诊断领域

发布时间:2017-08-03

 (瑞士埃帕林格斯,2017年7月11日)——雀巢健康科学目前正在与Enterome建立微生物组诊断合资公司(MDP),该合资公司旨在引领基于创新微生物组诊断技术的开发和商业化,这种诊断技术可能改革治疗方法,来应对具有挑战性的多种健康状况,其中包括炎症性肠病(IBD)和肝病。在这之前,雀巢健康科学已经于2016年4月进行了初步投资。


微生物组诊断合作伙伴关系初始的重点将放在加快Enterome的诊断计划上,其中包括用于粘膜愈合评估和管理的IBD110和针对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的MET210。目前这些病症的护理标准包括内窥镜检查和活组织检查等侵入性检查,类似MDP开发的非侵入性粪便/血清联合诊断检测尚不存在。未来的创新工作将整合Enterome和雀巢健康科学的诊断机构普罗米修斯实验室开发的先进微生物和血清代谢技术。


雀巢健康科学首席执行官Greg Behar谈到这一合作时表示:“微生物组诊断合资公司拥有良好的基础配备,能够在微生物组领域引领诊断发现,将诊断、营养治疗和治疗手段联合起来,打开通向创新型治疗方法的大门。掌握微生物组相关技术是雀巢推动营养治疗作用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无论对于健康人群还是患者,我们也看到了个性化营养领域的新机遇。这两个初始计划有很大的潜力转化为差异化诊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2017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08-03

 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发布了2017年上半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2017年上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共56.5万件,同比增长6.1%。共授权发明专利20.9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6.0万件。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为14.9万件,占93.1%;非职务发明为1.1万件,占6.9%。


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122.7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9件。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排名前十位的省(区、市)依次为:北京(85.9件)、上海(38.4件)、江苏(20.5件)、浙江(18.1件)、广东(17.5件)、天津(16.5件)、陕西(8.1件)、福建(7.1件)、辽宁(7.0件)、安徽(7.0件)。


2017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2.16万件,同比增长16.0%。其中,2.0万件来自国内,同比增长15.3%;0.16万件来自国外,同比增长26.0%。其中,广东1.19万件,居第一位,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均超过500件,以上6省市的PCT专利申请量占国内总量的近9成。


2017年上半年,复审请求立案15,865件,结案8,504件;无效宣告立案2,064件,结案2,007件。


2017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1,205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证1,119件。


2017年上半年,我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含我国)专利申请公开量为2,174件,同比增长17.8%,专利申请目的地国家为17个。其中,在印度专利申请公开量为1,028件,居所有目的国之首;在俄罗斯专利申请公开量为631件,居第二位;新加坡、越南、波兰分列三到五位,专利申请公开量分别为180件、108件、55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申请专利2,038件,同比增长23.2%。


2017年上半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15,411件,同比增长23.3%。其中,专利纠纷办案8,837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办案8,666件),同比增长26.3%;查处假冒专利案件6,574件,同比增长19.5%。


2017年上半年,各项统计数据主要呈现以下3个特点:


一是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稳步增长。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2.7万件。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9件,较“十二五”期末提高2.6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12件的指标目标稳步前进。


二是国家重点区域专利布局态势良好。2017年上半年,京津冀地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3.0万件,同比增长23.6%,占国内总量的18.7%。长江经济带覆盖省市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5.1万件,同比增长22.0%,占国内总量的44.9%。


三是我国申请人向外专利申请增势稳定。2017年上半年,我国申请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为2.0万件,同比增速达到15.3%。


发布会还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颁布并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意义进行了发布。

新《商标法》实施周年成效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7-05-19

 20138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本次我国《商标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解决了在中国商标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下称现行《商标法》)于201451日起施行,迄今整整一年。回顾和总结该法实施的状况及其对我国商标制度运行的深远影响,无疑是必要的。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涉及实体和程序等诸多问题,规范了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便利了商标申请注册,提高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水平,确立了有利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的商标使用机制。从《商标法》实施一周年的情况看,已经取得了明显效果。现选择部分重要内容加以总结和分析。

    1.可供注册的商标范围和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扩大,并开始实施电子申请制度,保障了商标申请注册人的利益。现行《商标法》扩大了可申请注册的商标范围,即将声音商标首次引入。根据第八条规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开始播放的音乐作为我国首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开拓了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的先河。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则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该规定建立了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一标多类”制度。经过一年的实践,很多商标申请注册人感到大大便利了其申请注册商标,因为以前在“一表一类”制度下当需要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时,只得逐一申请。

    2.商标申请注册审查速度加快,便利了申请人尽快获得商标专用权。现行《商标法》在申请注册以及相关的确权程序中,都规定了审查时限,如不超过9个月时间。这样就给当事人有了明确的预期,有利于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例如,长安汽车有关人士即指出:“以前申请注册商标至少要提前2年,若遭遇异议,则需要更长时间,现在1年时间就能搞定”。当然,审限的规定也给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员带来了不小的工作压力,为此需要探讨在有限的审查力量前提下提高审查效率的问题。实际上,审限的控制不仅体现于申请注册审查时限,而且体现于异议程序和注册后的相关无效程序中。从《商标法》实施一周年的申请注册案的情况看,以前那种申请注册后久拖不决的现象得到了根本性的遏制。

    3.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得到了遏制。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第七条第1新增的内容。该规定作为一个原则性规定,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已经被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当然通常是与其他相关条款一并适用的。不仅如此,现行《商标法》还通过具体条款确保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认为违反其第十三条第2款和第3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1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提起异议的主体不再是“任何人”,而是仅限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杜绝以前屡屡发生的恶意提出异议的现象发生。

    4.规范了驰名商标认定行为,驰名商标用于做广告现象得到了根本治理。现行《商标法》不仅对驰名商标认定进行了明确规范,而且首次明确禁止在广告宣传和商品包装装潢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可以认为,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规范和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是《商标法》实施一周年以来最为显著的成效。如今,人们在媒体广告、商品上再也看不到某厂商宣称自己的商品拥有“驰名商标”字样了,当事人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热情也永远不及原来的情况了。原因在于,当初人们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很大程度上具有做广告和当做荣誉宣传的目的,如今法律禁止做广告之用,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也就比以前小了很多。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发挥的作用实际上是巨大的,它深刻地体现了法律服务于社会现实需要的法理精神。

   5.商标侵权认定明确引入混淆标准,更符合商标保护宗旨。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2001年《商标法》没有明确引入“混淆可能性”标准。笔者曾指出,其缺陷在于“它会将有些情况下不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纳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从而不适当地扩大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本质不大吻合”。正是基于混淆可能性对于判断涉及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重要意义,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2项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这一限制性条件。这对于科学界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标准,打击那些真正侵害商标专有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商标法》实施一周年以来,无论是有关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在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问题时就需要着重考虑“混淆可能性”这一要件。虽然此前处理这类案件并非都没有考虑,但此种统一性规定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公平合理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加强商标专用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提高了我国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水平。行政处罚与司法保护历来是我国加强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措施。现行《商标法》在两方面均有重要修改。如在行政处罚方面,其第五十一条将原先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司法保护方面则有更多的新增规定。从现行《商标法》实施一周年我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的大量商标侵权纠纷案来看,上述规定的适用明显地提高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7.商标代理市场得到了净化。现行《商标法》明确商标事务自行办理和委托代理两种模式,同时放宽对涉外代理机构的要求;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和行业组织的行为规范,并明确了商标代理失范行为的处罚措施。从《商标法》实施一周年的情况看,一些代理机构工商行政部门或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进行整治,对违反行业规范行为计入了信用档案,有利于净化商标代理市场,提高商标代理水平。

    当然,现行《商标法》实施一周年以来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据笔者了解,至少以下几方面就值得关注:其一是商标申请注册审限虽然缩短,但申请注册审查的驳回了提高了。如《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55日记者采访,“永健食品、金科地产等企业也纷纷表示,商标代理反馈的复审信息增多不少,成本相应也提高了”。这显然是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其二是原先使用了“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现行《商标法》实施后的处置问题。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发文试图协调此类问题,但实践中如何协调仍存在一定困难。如登康公司相关人士指出改包装的费用和改包装后重新流通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其三是现行《商标法》实施前发生的商标纠纷在现行《商标法》实施后进行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四是现行《商标法》本身规定仍然存在的一些值得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如注册商标类型、商标权限制制度、注册商标共有、注册商标利用等。无论如何,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商标法》将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冯晓青 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 (半月刊)

关于调整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06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自201741日起,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现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告如下: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 每个商品加收30元)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5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500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1000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250

受理商标评审

750

变更

250

出具商标证明费

50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500

商标异议费

500

撤销商标费

500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

 

商标局

  2017330

 

国际商标协会(INTA)2017北京圆桌会议

发布时间:2017-03-03


2017年2月24日,由国际商标协会(INTA)主办,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Corner Stone & Partners)承办的主题为“调解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和运用”的INTA 2017北京圆桌会议在北京嘉里大酒店会议中心举行。此次圆桌会议有来自INTA中国代表处代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跨国公司法务人员等各界近四十位与会代表参加。

 

  

 

  

在INTA ADR调解委员会委员、Corner Stone & Partners 高级合伙人赵渤洋女士的主持下,国际商标协会(INTA)中国代表Ms. Vicky Dai向本次会议致辞。在介绍了INTA在中国长足发展以及未来工作重点的同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了祝贺并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在开幕仪式和致辞后,会议进入主题研讨阶段。本次会议的主题是“调解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和运用”,主讲嘉宾做了精彩的发言。

首先进行主题发言的是Corner Stone & Partners的高级合伙人付振坤律师。付律师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分别对调解在专利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的行政查处,以及其他类型案件中的实际操作进行了介绍,并对知识产权案件中选择调解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做了全面的总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谢甄珂法官从知识产权保护中调解机制的构建、作用以及实际运用等方面,对调解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适用的政策和法律依据,调解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发展现状及其重点领域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对构建“以调解为重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建议。最后,她结合实际案例,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调解的具体运用进行了介绍。

 

在茶歇期间,主讲嘉宾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交流。在讨论环节,参会人员针对今天的议题提问并踊跃参与讨论。最后,赵渤洋女士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对参加会议的各位嘉宾表示了感谢。本次国际商标协会(INTA)2017北京圆桌会议圆满落下帷幕。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3-01

 修改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有效推动了各行各业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调查发现,创新主体希望专利制度能够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保护。此外,专利审查实践中,创新主体对于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放开授权后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进一步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等方面提出的关注和需求,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在规则层面给予积极回应,明确审查标准,加强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另外,相关法律修改后,专利审查程序也需要做出适应性调整。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及时解决目前社会反映突出、需求迫切的问题,推动专利审查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进行了修改。

  修改过程

  2015年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组织成立了《指南》修改工作组,对商业模式、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2016年9月

  《指南》修改工作组在实地调研、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的基础上,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审稿)》,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下称条法司)审查。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

  条法司研究和审查送审稿,并在内部征求意见后,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按照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期间,条法司共收到来自106个单位和个人提出的261条意见和建议。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部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7年2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签署发布第七十四号局令。

  2017年4月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

  (一) 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修改点:

  修改后的《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第4.2节)

  修改理由:

  修改前的《指南》规定,商业实施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及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经营管理等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商业模式市场运行效果好、用户体验佳,提升了资源配置和流动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增进了社会福利,因此应当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技术方案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就不授予专利权。

  (二) 关于第二部分第九章的修改(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修改点一:

  修改后的《指南》进一步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第2节)

  修改理由: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和修改前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列举性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修改前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1节对“计算机程序本身”进行了明确定义。但是在第2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中,没有区分表述“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程序本身”,实践中容易产生“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误解。对此,为了对两者进行区分,在第2节第(1)项中的“计算机程序”或者“程序”之后增加“本身”,澄清仅仅是“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进而也明确了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修改点二:

  修改后的《指南》删除第5.2节第1段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并在第1段最后增加“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明确“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此外,将第1段中“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适应性地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第5.2节)

  修改理由:

  计算机产品的特点在于软件与硬件是两个协同工作的组成部分,都可以进行改进和创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根据修改前的《指南》,装置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容易将程序流程理解为限定硬件的方法或功能。为了引导申请人直接明确地描述其发明创造中涉及的程序流程方面的改进,进行了以上修改,明确“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

  修改点三:

  修改后的《指南》将第5.2节第2段中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第5.2节)

  此外,删除对实践已无指导意义的【例9】“一种以自定学习内容的方式学习外语的系统”。(第3节)

  修改理由:

  修改前的《指南》有关“功能模块”的表述未能清楚地反映技术本质,且易与“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混淆。

  (三) 关于第二部分第十章的修改(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修改点:

  修改后的《指南》新增第3.5节“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将第3.4节第(2)项涉及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内容移至第3.5节,并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修改为“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第3.5节)

  修改理由:

  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时,应当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修改前的《指南》规定,对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但是当补交的实验数据是用于证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效果时,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为了避免现行规定可能带来的误解并明确审查员如何对补交的实验数据进行审查,进行以上修改。

  (四) 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的修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修改点一:

  修改后的《指南》适度放开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允许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并允许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第4.2节、第4.6.2节、第4.6.3节)

  修改理由:

  根据修改前的《指南》的规定,对授权后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这3种方式。实践中,专利权人希望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能够更加灵活,允许补入权利要求中或者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允许修正明显错误。但是,由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具有公示性,因此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不能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综合考虑后,适度放开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

  修改点二:

  修改后的《指南》明确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仅“针对修改内容”。(第4.2节)

  删除修改前的《指南》中关于“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允许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的规定,避免造成程序上不合理的延长。(第4.3.1节)

  修改理由: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在实践中,当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后,则需要给予请求人增加其无效宣告理由的机会,但是应当仅针对专利权人所作的修改。鉴于前述适度放开了专利文件修改方式,遂进行以上修改。

  当专利权人以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时,由于并未引入此前权利要求书中不存在的技术特征,请求人仅需对其已经提交证据的组合方式进行调整,并不需要再另行补充证据,因此进行以上修改。

  (五) 关于第五部分第四章的修改(专利申请文档)

  修改点:

  修改后的《指南》增加允许公众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在第5.2节第(2)项中,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删除“直到公布日为止”的规定,将公众可以查阅和复制的范围扩大到实质审查程序,内容包括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在第(3)项中,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将“优先权文件”、专利局发出的“检索报告”列入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删除“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中的“正文”一词,将查阅复制的范围从答复意见正文扩大到修改文件等。此外,由于第5.1节“查阅和复制的原则”中已经明确了是否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判断原则,可据此确定文件是否允许查阅和复制,因此删除第5.2节第(5)项规定:“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第5.2节)

  修改理由:

  修改前的《指南》规定,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只能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这一规定不利于技术传播,影响公众及时获得专利审查过程信息和对专利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六) 关于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修改点:

  修改后的《指南》明确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专利局应当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中止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续展;同时对涉及无效宣告程序和轮候保全的中止期限要求作适应性修改。(第7.4.2节、第7.4.3节、第7.5.2节)

  修改理由:

  为了有效解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难问题,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有关单位履行扣押、冻结财产等协助执行义务方面的要求,因此,对修改前的《指南》有关中止程序的规定做适应性修改。(知识产权报)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批准设立第二批商标受理窗口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21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方便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经研究,批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等第二批41个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商标受理窗口,2017年3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现将第二批商标受理窗口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公告如下:
一、朝阳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联系电话:010-84681512
二、石家庄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西路8号(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0311-85983900
三、唐山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艺文道民生服务中心A区5号门一层20/21号窗口
联系电话:0315-2806351
四、太原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39号太原市工商局一楼注册大厅
联系电话:0351-7230170
五、长治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太行西街406号中央商务大厦B座2楼C1窗口
联系电话:0355-2052168
六、呼和浩特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471-3266700
七、鄂尔多斯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滨河路原东乌铁路大厦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477-8581133
八、沈阳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A座5楼
联系电话:024-83961720
九、大连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联系电话:0411-65850198
十、徐汇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69号1号楼1楼B厅
联系电话:021-24092222
十一、无锡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永和路28号0101室
联系电话:0510-81001852
十二、温州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496号(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7-89660901
十三、金华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828号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9-82469200
十四、合肥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事大厅工商窗口
联系电话:0551-63539059
十五、芜湖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七楼(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七楼)
联系电话:0553-2963180
十六、安庆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振风大道与顺安路交叉口东北侧(东部新城综合写字楼)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6-5349093
十七、漳州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南路86号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市工商局窗口
联系电话:0596-2072355
十八、江西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三路2号工商局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791-86362861
十九、赣州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华坚路29号管委会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东楼
联系电话:0797-8380503
二十、宜春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宜阳大厦中座一楼
联系电话:0795-3661700
二十一、上饶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江西省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广信大厦B座一楼
联系电话:0793-8212002
二十二、临沂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五洲湖东侧)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9-8771912
二十三、深圳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中区一层前部
联系电话:0755-88127758
二十四、珠海横琴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756-8841073
二十五、海南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楼东侧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联系电话:0898-65203056
二十六、三亚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9、40号窗口
联系电话:0898-38860282
二十七、江北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9号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窗口
联系电话:023-67563833
二十八、德阳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德阳市工商局企业科窗口
联系电话:0838-2561036
二十九、泸州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88号(西南商贸城17区1街)
联系电话:0830-2517027
三十、贵阳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51号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1-85282660
三十一、六盘水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110号六盘水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联系电话:0858-6807315
三十二、黔东南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营盘东路5号
联系电话:0855-8221447
三十三、玉溪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抚仙路86号高新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0877-2014844
三十四、西藏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宇拓路28号工商局商广处304
联系电话:0891-6598253
三十五、陕西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9-86138519
三十六、汉中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天台路中段工商局一楼
联系电话:0916-2180522
三十七、榆林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财富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0912-8187621
三十八、兰州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庆阳路161号民安大厦B塔5楼工商窗口
联系电话:0931-4818015
三十九、天水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建设路市政府政务大厅2楼
联系电话:0938-8210336
四十、酒泉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83号
联系电话:0937-2617532
四十一、宁夏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51-6982790
特此公告。

三星上诉被驳回 仍需支付苹果专利费1.196亿美元

发布时间:2016-12-05

      11月30日消息,美国上诉法院驳回三星公司二次专利侵权案重新审理上诉。该专利案为苹果公司2014年发起的专利审查,涵盖自动更正、快速链接和滑动解锁等专利,法院裁决为三星赔付苹果1.196亿美元。上诉法院对拒绝三星上诉的裁决没有发表评论。三星最后的翻盘机会目前只剩最高法院。
      2014年5月的裁决中,三星和苹果都被裁定侵犯对方专利。因损害苹果的三项专利,三星被判定赔偿1.196亿美元,与苹果寻求的22亿美元相差巨大。陪审团发现所有三星的设备都侵犯了苹果的647数据检测器专利,部分侵犯721专利的滑动解锁功能。
      三星今年1月提出的上诉在2月份被驳回。经审查,法院在10月份以8比3投票比例决定维持判决。而苹果和三星的第一个专利案件目前正在由最高法院审议,预计法官将于2017年6月之前就此事作出决定。 

《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15年中国商标申请量占全球三分之一

发布时间:2016-12-05

       11月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5年全球商标申请共计600万件,按类计为840万件,中国商标申请量最多,按类计为283万件,占全球申请量的三分之一。
报告指出,2015年,中国出现了迄今最多的商标申请活动,由于中国的推动,2015年全球商标申请量同比增长15.3%,是2000年以来的最高增长率。
      商标申请量排名第二和第三的分别为美国(517297件)和欧盟(366383件),第四名和第五名为日本(345070件)和印度(289843件)。在前20名中,2015年商标申请量增长率为两位数的有日本(43%)、意大利(32.6%)、中国(27.4%)、印度(21.9%)和韩国(13.9%)。
      除商标外,中国在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方面也保持全球领先。《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创新者提交的专利申请最多(1010406件),其次是美国(526296件)和日本(454285件)。2015年全球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量增长了2.3%,增长主要来自中国、韩国和美国。中国主管局收到569059件外观设计申请,占全球申请总量的一半。

 

IBM公司陷入版权诉讼

发布时间:2016-12-02

      丹麦的MPI科技公司是一家为客户提供文档管理解决方案的供应商。该公司起诉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和克劳福德技术公司(Crawford Technologies)侵犯版权。
      11月25日,MPI科技公司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控告被告窃取商业秘密。此案还关系到另一个未判决的诉讼案件:MPI科技公司和IBM公司。
      诉讼中提到,由于IBM公司2010年开始竭尽全力让新的供应商Crawford开发一款转换软件,以此代替MPI公司的服务,所以MPI科技公司认为IBM公司违反“尽最大努力”合同义务。
该转换软件可以使公司内部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归一化输出。
      申诉中称,MPI公司指控IBM公司因与Crawford公司共同开发Crawford转换软件而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连续和系统”地侵权。MPI公司补充道,Crawford公司的转换软件许可已经被纳入IBM公司的InfoPrint服务中心,从IBM公司的许可费中收取其许可使用费。
诉状中称,IBM公司于2010年和2011年将MPI公司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和商业秘密共享给Crawford公司,以此来帮助Crawford 公司开发出符合IBM公司功能标准的转换软件。诉状中提到:“IBM公司让Crawford公司的转换软件代码与MPI公司的代码统一,这种剽窃构成非法复制行为。”
      MPI公司主张获得损害赔偿,包括许可使用费补偿、侵权所得、永久禁令救济、诉讼费以及律师费。

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联盟成立

发布时间:2016-11-30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在京举行,国家版权局在会上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由掌阅科技、阅文集团等30多家单位共同发起的“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联盟”正式成立。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执法处处长赵杰表示,到2015年12月底,我国网络文学用户的规模达2.97亿,网络文学网站签约作者250万人。网络文学领域的侵权盗版比较严重,按照有关市场评估机构的测算,2014年盗版网络文学导致的PC端的付费损失有40多亿元,移动端损失30多亿元。
      赵杰宣读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指出国家版权局要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黑白名单制度”,针对恶意侵权的网络文学网站和论坛、贴吧、搜索引擎、浏览器等,将公布一批黑名单。
会议上,掌阅科技、阅文集团等30多家单位发起的“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联盟”宣布成立,并发布《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联盟自律公约》。“公约”指出:联盟成员应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尊重网络文学着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抵制侵权盗版行为。(田超) 

第十三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在沪开幕

发布时间:2016-11-24

11月17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主办的第十三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在沪开幕。论坛主题是“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造”。上海市市长杨雄、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

  申长雨在致辞中简要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进展。他指出,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去年底发布了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今年初,中国政府又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三五”规划纳入到了国家重点专项规划之中。这一系列重要部署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由多向优、由大到强的转变。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力地提升全民知识产权意识,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中国还积极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在全球范围内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风尚,促进全球创新。他表示,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的举办,既对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上海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建设,也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特别是上海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成就。他希望与会各方通过论坛形成更多共识,扩大务实合作,共同推动世界知识产权事业进步,让创新创造更多惠及各国人民。

  杨雄在致辞时说,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的重要引擎。近年来,上海围绕建设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主动探索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努力营造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极大激发和释放了城市创新活力。上海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过程中,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贯穿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上海市期待与WIPO以及各国、各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共享经验、共谋发展。

  王彬颖在致辞中感谢上海市政府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论坛的大力支持。她表示,希望通过此次论坛能够就全球面临的知识产权共同挑战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共同探讨如何实现更好的结果。

  WIPO助理总干事格塔洪、上海市副市长赵雯等出席论坛开幕式。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内外知识产权政府管理部门、企业界和知识产权界的代表近300人参加论坛。

  论坛期间,申长雨还与王彬颖、赵雯共同见证了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的成立。该学院是上海市政府依托同济大学建立的培养知识产权高级人才的国际学院。申长雨对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的成立表示祝贺。他希望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借助各方优质资源,突出国际化办学特色,努力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高地、学术研究的基地和国际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同济大学党委书记杨贤金、校长钟志华等参加上述活动。 

第十届中国专利周开幕

发布时间:2016-11-24

 11月21日,以“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开拓知识产权强企之路”为主题的2016年第十届中国专利周拉开大幕。线下是各地知识产权系统围绕主题开展的丰富多彩的活动,线上则是专利周主会场推送的知识产权政策信息、知识产权运营助力企业发展的丰硕成果。线上线下联动,点燃知识产权活动热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形式简朴、内容充实、强化服务、突出实效”的组织原则,此届中国专利周继续以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作为网络主会场,不另设实体主会场和开幕式。专利周期间,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活动形式,积极策划各类政策宣传、展览展示、信息发布、项目路演、投资交易、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各类要素聚焦企业、聚集对接,实现多地、多网、多媒介联动,做到组织形式简朴、活动内容充实,体现地区特色,凸显专利周活动实际效果。

  从11月21日开始,登录此届中国专利周网络主会场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专利周首页便可发现,强企之路、运营培育、专利导航、专利联盟等栏目围绕此届专利周主题,推送相应政策、热点文章,让人们深入了解各项知识产权工作及最新进展。与此同时,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利用微信平台,将专利周期间的前沿资讯向手机用户进行广泛传播,用户还可通过关注“知识产权报”新浪微博,随时进行反馈,形成线上互动。

  此外,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地知识产权局紧扣第十届中国专利周主题,围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培育、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广和知识产权助力“走出去”五大方面,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多项有针对性的服务,为持续深入推进相关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据悉,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打造知识产权强企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从2014年12月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试点,通过支持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一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做大做强、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4项措施的系统推进,推动搭建起“平台+机构+资本+产业”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