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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由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康隆智佳专利代理事务所组成,同时在南京设有分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我们是中华商标协会(CTA)、国际商标协会(INTA)、欧洲商标协会(ECTA)、欧洲商标所有人协会(MARQUES)、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北京市律师协会(BLA)等组织的正式会员。

我们拥有一支集理论与实践经验于一体的法律服务团队。公司律师团队、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多数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律院校,具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优秀专业的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第一手资讯,及时就业内出现的新领域和法律疑难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可操作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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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光股份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14683号关于第3303239号“ARYAN”商标争议裁定,委托我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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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142022
    销售金额达450余万元!制售假冒“维秘”箱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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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122019
    在先商号权vs注册商标——“玛氏”之争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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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282019
    我所代理雀巢产品公司赢得“咖啡伴侣”撤销答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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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律所获评2022年“中国十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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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登“2020-2021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精锐榜TO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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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文章刊登于知名法律杂志《亚洲商法》2021年第9-1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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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获《商法》“2020卓越律所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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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达450余万元!制售假冒“维秘”箱包被判刑发布时间:07-14

 

在全球消费者眼里,“Victoria's Secret”都是“性感”的代名词,它优雅、热情,强势影响着全球女性的审美;它是全球内衣市场的龙头,同时也在配饰、箱包、化妆品等商品上散发着让人无法抗拒的魅力。

2013年,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商标注册人”)首次在国内将“Victoria's Secret”申请在了第18类“包;手提包;购物袋”等商品上,并在此后陆续申请了十余项“Victoria's Secret”关联商标。


(图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此外,维多利亚的秘密还为其旗下“PINK”品牌申请了大量商标。


(图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自1977年品牌创建,“Victoria's Secret”的魅力从未减退,而“名牌”被“仿冒”的烦恼也随之而来。

惊现假冒“Victoria's Secret”箱包

 

2017年5月,有人开始在微信、阿里巴巴及淘宝网店铺销售多款"VICTORIA’S SECRET”、"PINK”品牌箱包;而这些箱包的生产、销售,并未获得"VICTORIA’S SECRET”、"PINK”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2021年9月15日,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根据举报,在高碑店市东马营镇某村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假冒的“VICTORIA’S SECRET”、“PINK”品牌箱包共计 1.8万余个;随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箱包的四名嫌疑人相继归案。

经查,2017年5月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伙同妻子罗某某在未取得"VICTORIA’S SECRET"、"PINK”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的"VICTORIA’S SECRET”、"PINK”品牌箱包50余款,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4586566.33元。被告人郝某某印制"VICTORIA’S SECRET”、"PINK”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0万余件,违法所得人民币85161.48元。被告人王某某提供"VICTORIA’S SECRET”、"PINK”品牌箱包的拉链、吊牌、布标等商标标识9种,共计23万余件,违法所得人民币19250元。

2022年3月14日,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就此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商标注册人委托我所律师作为受害人代理人参加了本次诉讼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我所代理律师认为检察院公诉意见中认定郝某某、于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从犯罪名有误,认为该两被告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我所代理律师的上述意见被法院采纳,从而依法严格保护了客户的知识产权权利,使被告人承担了应有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均获刑

 

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当庭对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手机提取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箱包价格表、扣押清单、鉴定书、商标注册证、到案经过、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进行了质证。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罗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1];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与罗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郝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法庭经调查认为,于某某、罗某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其网店的商品交易信息等证据,能够证实侵权产品的实际交易情况和销售价格,故应当按照店铺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扣押在案的箱包价值。

综上,2022年6月27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4]对案件作出了(2022)冀0684刑初211号判决: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五、依法追缴被告人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5161.48元、 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250元,上缴国库。
六、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维多利亚的秘密系国际知名品牌,其相关商标亦在注册有效期内;案件四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VICTORIA’S SECRET”、"PINK”箱包的行为,既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是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有效保障,该案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

在先商号权vs注册商标——“玛氏”之争一审判决发布时间:08-12

一、两方主体及涉案商标
原告: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氏公司”)
被告:广州商讯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商讯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涉案商标:广州商讯公司所有的第6828820号“玛氏”商标和第6828821号“MARS”商标
 
二、案件基本情况
 “玛氏”之争(玛氏公司和广州商讯公司关于涉案商标的纠纷)已经延续了近十年。从2008年广州商讯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时起,玛氏公司就从未停止过异议。广州商讯公司参加“2015年第二届亚洲宠物水族博览会”时使用“玛氏”和“MARS”进行宣传,并在亚洲宠物水族博览会官方网站上对 “玛氏”和“MARS”商标进行宣传、报道;2017年,玛氏公司通过市场监测发现,广州商讯公司在淘宝店铺中销售使用“玛氏”和“MARS”商标的宠物食品,同时在淘宝店铺中使用“玛氏”和“MARS”进行宣传。玛氏公司随即将广州商讯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多次延期审理、多次开庭后,2019年7月2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广州商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玛氏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事实与理由
玛氏公司认为:
玛氏公司是全球及中国市场上最具影响力的宠物食品企业之一。玛氏公司(MARS, INCORPORATED)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研制、生产、批发销售食品,宠物食品和宠物护理产品等。“玛氏(Mars)”是玛氏公司及其母公司的企业商号,经过长期的使用,在广州商讯公司的“玛氏”及“MARS”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宠物食品及宠物护理领域上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广州商讯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上以及宣传中,大量使用“玛氏”和“MARS”作为商标和宣传文字,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玛氏公司对“玛氏(Mars)”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法院判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广州商讯公司未经玛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玛氏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玛氏公司损失人民币40万元。
 
原因有如下两点。
其一,玛氏公司的“玛氏”字号在广州商讯公司申请注册“玛氏”、“MARS”商标前已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1、2007年6月1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知、2007年10月2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玛氏公司的企业名称从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即玛氏公司使用“玛氏”企业名称所产生的权利应始自2007年10月26日,比广州商讯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2008年7月8日更早。
2、在玛氏公司变更为“玛氏”字号前,存在以下事实:1.有证据显示其在2001年起制造、销售“伟嘉”和“宝路”等品牌宠物食品商品时,已标注“制造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美国玛氏公司在华独资企业”的内容,而美国玛氏公司的英文名称则为“MARS, INCORPORATED”;2.玛氏公司提交的多篇宣传报道、广告等均介绍了玛氏公司曾用名称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是美国玛氏公司在我国国内的独资企业,所涉及的宠物食品品牌包括“宝路”和“伟嘉”。
3、在玛氏公司提交的部分台历和宣传品上,同时使用“whiskas伟嘉”和“玛氏,2006”或“Mars2000”、“Mars2005”等字样;4.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玛氏公司的经销商与各地商场、超市等所签的部分供货合同中也约定了合同标的物为“玛氏产品”、“玛氏宠物产品”、“玛氏公司的宝路伟嘉系列”等内容,陆续使用了“玛氏”字号。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在玛氏公司变更为“玛氏”字号前、仍然使用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时,相关公众已然清楚了解玛氏公司是美国玛氏公司在我国国内的独资企业,并且制造、销售“伟嘉”和“宝路”等品牌宠物食品商品。
4、在玛氏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后,其在制造、销售的“伟嘉”和“宝路”等品牌宠物食品商品上使用“制造商: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美国玛氏公司在华独资企业”、“制造商: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Mars2007”。
5、根据审计报告显示,2006年-2008年期间玛氏公司“宝路”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合计41751.2万元,广告及市场推广费用合计4681.8万元,“伟嘉”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合计29818.2万元,广告及市场推广费用合计5127.7万元;即玛氏公司的“伟嘉”和“宝路”等品牌宠物食品商品的销售额巨大。《宠物世界2009年增刊》也显示,2008年度宠物干粮市场份额第一名为玛氏(宝路、伟嘉)品牌。
综合上述的情况,虽然玛氏公司使用“玛氏”字号所产生权利应始自2007年10月26日,但由于其在变更为“玛氏”字号前,相关公众已经清楚了解美国玛氏公司(MARS, INCORPORATED)、玛氏公司、以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宝路和伟嘉等品牌宠物食品商品之间的关联,而玛氏公司在销售宝路和伟嘉等品牌宠物食品商品以及进行宣传时也陆续使用“玛氏”、“MARS”字号,商标标识的知名度辐射到字号的知名度,进一步巩固了相关公众对于玛氏公司与“玛氏”、“MARS”字号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认识。因此,当玛氏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后,其继续在宝路和伟嘉等品牌宠物食品商品使用“玛氏”字号玛氏公司的“玛氏”字号承继了前述市场知名度,在短期内即可在宠物食品上产生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企业名称权利的相关规定,故本院认定玛氏公司的“玛氏”字号在广州商讯公司申请注册“玛氏”、“MARS”商标前已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其二,广州商讯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玛氏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玛氏”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关于玛氏公司字号的知名程度,玛氏公司的“玛氏”字号在广州商讯公司2008年7月8日申请注册“玛氏”、“MARS”商标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关于玛氏公司与广州商讯公司商品的类似程度,玛氏公司的商品为宠物食品,广州商讯公司“玛氏”、“MARS”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宠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品商品类别上,由于宠物食品与动物栖息用品的消费者高度重合,两者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玛氏公司的商品与广州商讯公司的涉案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3、关于玛氏公司字号与广州商讯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字样的近似程度,及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玛氏公司“玛氏”字号与广州商讯公司使用的“玛氏”商标、标识字样完全相同,至于广州商讯公司使用“MARS”商标、标识字样与玛氏公司“玛氏”字号的近似程度六玛氏公司是美国玛氏公司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司的英文名称中商号为“MARS”,同时玛氏也是“MARS”的中文音译;并且,玛氏公司在销售商品和宣传中也同时使用“玛氏”、“MARS”,考虑到玛氏公司“玛氏”字号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形成玛氏公司的“玛氏”字号与“MARS”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的认识;因此,本院认为广州商讯公司使用的“MARS”商标、标识字样与玛氏公司“玛氏”字号构成近似。
4、关于广州商讯公司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混淆的证据,根据玛氏公司自2012至2017年关于广州商讯公司涉案网店的公证取证以及相关博览会的公证取证,2013年12月9日登录广州商讯公司的涉案淘宝网店,网店首页显示“Mars玛氏宠物食品”,店铺页面上部分产品包装袋标注有玛氏公司“whiskas伟嘉”、“Pedigree宝路”字样;2013年12月18日登陆广州商讯公司的涉案淘宝网店,在宝贝分类栏目上方的产品包装上有“whiskas伟嘉”字样;2014年5月5日登陆广州商讯公司承办的亚洲宠物博览会的网站,该网站将玛氏公司及其美国玛氏公司的“玛氏中国”等网站的链接与广州商讯公司涉案淘宝网店的链接置于同一页面。此外,根据广州商讯公司提交的证据,广州商讯公司在2016东莞国际宠物产业博览会的宣传会刊中同时使用“44个美国总统中只有3个没有养过宠物”、“MARS玛氏爱分享”以及外国孩子的配图;2016中国宠物文化节的展位匾额、厦门宠物博览会的广州商讯公司展位匾额上同样出现了上述组合的宣传内容,其中“44个美国总统中只有3个没有养过宠物”以红底白字的方式显著标明。综合该部分的相关事实,广州商讯公司在其涉案网店中故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玛氏公司“宝路”和“伟嘉”品牌宠物食品图片,在其承办的博览会的网站中将“玛氏中国”等与玛氏公司相关的网站链接与广州商讯公司涉案淘宝网店的链接置于同一页面,并在参加的多场文化节、博览会上使用存在暗示其“MARS玛氏”产品与美国有特定联系的宣传内容,上述使用方式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且证明了广州商讯公司存在攀附玛氏公司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图。
5、关于其他因素。在针对广州商讯公司涉案的“MARS”、“玛氏”商标的相关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商评委裁定美国玛氏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及关联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中国从事宠物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多年,“玛氏”作为美国玛氏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中文商号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文字“玛氏”、“MARS”与申请人的商号文字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与申请人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申请人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裁定涉案第6828820号“玛氏”、第6828821号“MARS”争议商标在宠物食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其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不服上述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审理认为商评委关于第6828820号“玛氏”诉争商标和第6828821号“MARS”诉争商标在宠物食品上的注册损害美国玛氏公司在先商号权并予以无效宣告的认定正确;同时,由于宠物食品与动物栖息用品属于类似商品,考虑到本案广州商讯公司在动物栖息用品上申请注册与美国玛氏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完全相同的商标而具有的主观恶意情节,该院认为两诉争商标在动物栖息用品上的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与美国玛氏公司商号相混淆,从而损害美国玛氏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亦应予无效宣告。也就是说,在相关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中,商评委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广州商讯公司申请注册的“玛氏”、“MARS”商标存在损害在先商号权利的抢注情形。
综合以上五方面的因素,本院认为广州商讯公司在制造、销售的宠物食品所使用的“玛氏”、“MARS”商标以及针对宠物食品和动物栖息用品的宣传中所使用的“玛氏”、“MARS”标识字样,足以导致混淆误认,构成擅自使用玛氏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玛氏”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典型意义
“玛氏”之争玛氏公司一审胜诉。这是一场以在先商号权对抗注册商标权的艰难胜利。商标专用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在先商号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在先商号)而致混淆的,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此处的“企业名称”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判断混淆与否,则要综合考虑商标与商号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在先商号的知名程度和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如果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号,不管形式如何,只要导致了混淆,那么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时,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就不囿于商标法的限制,即便是注册成为商标,也无法改变侵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事实,即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六、案件难点
1、商号权的权利性质及商号有不同主体使用时如何认定权利延续?
2、注册商标能否直接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停止使用?
3、如何认定在先商号的知名度并确定其保护范围?
我所代理律师在证据和法理上穷尽可能,最终克服以上难点和困难,全面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解决了困扰客户十多年的知识产权复杂纠纷。
 

 

我所代理雀巢产品公司赢得“咖啡伴侣”撤销答辩案发布时间:05-28

2018年3月9日,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谷公司”)以“咖啡伴侣”应作为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产品公司”)第360860号第29类“咖啡伴侣”商标的注册。

雀巢产品公司认为:“咖啡伴侣”由雀巢公司首创,旗下植脂末商品由雀巢公司发明并首度生产。“咖啡伴侣”无固定中文含义,该商标对应英文商标为“COFFE MATE”,“咖啡伴侣”商标已注册近30年,一直使用在“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上,在中国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权利人一直对侵犯“咖啡伴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积极维权。

“咖啡伴侣”是雀巢产品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并非产品通用名称,不应被撤销。

 

商评委裁定

商评委认为:2009年,雀巢产品公司所有的第360860号“咖啡伴侣”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是第29类“牛奶、干乳酪、酸乳酪、黄油、乳脂、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经由雀巢产品公司首创并注册成为商标后,通过公司的长期使用、宣传和维权,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咖啡伴侣”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产品通用名称。

商评委最终裁定驳回后谷公司的撤销申请,“咖啡伴侣”商标维持有效。

 

典型意义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更要注意注册商标的宣传、使用和维权,以免注册商标的淡化。

另外,市场主体应对他人知名商标进行规避,不得试图以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他人注册商标、逃避法律责任。

康隆律所获评2022年“中国十佳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07-18

 2022年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再次入选国际知名IP杂志《The Trademark Lawyer》组织评选出的中国大陆地区“十佳律师事务所”。

 

《The Trademark Lawyer》是总部位于英国的知名IP杂志社,本次组织评选亚洲国家“十佳律师事务所”,其中包括中国大陆的十个最佳事务所。杂志社基于各个候选事务所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业绩成绩、行业口碑等综合实力,并结合行业调研、全球读者和客户的反馈等数据综合判断,最终评定并发布获选名单。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登“2020-2021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精锐榜TOP 10”发布时间:07-15

 近日,由知产宝&知产力组织的“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榜单”公布,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登“2020-2021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精锐榜TOP 10”。

 

本次评选以诉讼数据为依托,选取了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经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和裁定书作为数据基础,经过精准的标签提取、解析、人工清洗,结合法院级别、案件性质、胜诉率、诉讼请求支持率、诉讼身份、最大诉求金额、委托人身份、典型案件数量等维度,进行层层数据维度的综合评分,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多起成功典型案例,以优异的表现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各界人士的强烈认可。

康隆文章刊登于知名法律杂志《亚洲商法》2021年第9-10月刊发布时间:12-30

 《浅谈网络直播中主播侵犯歌曲著作权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于《亚洲商法》2021年第9-10月刊

 

文章作者:

付振坤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高荣荣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文章译文

 

浅谈网络直播中主播侵犯歌曲著作权的

性质及法律责任

 

一、网络直播的概念与现状

 

网络直播常见的有两类:网络电视直播和视频网站中的网络直播。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第二种类型的网络直播,这一类型注重交互性和自主性。

 

网络直播又分为网络现场直播和网络互动直播。网络互动直播分为游戏直播、秀场直播、泛娱乐直播等。主播经常会使用未经授权的歌曲,尤其是秀场直播,主播以演唱歌曲、表演才艺并与粉丝互动获得打赏或者广告分成来获取经济利益。2020年,斗鱼直播对外披露的年报显示,其营业总收入高达960187.39万元人民币,净利润达 48549.86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直播行业的蛋糕又香又大。主播也只需与直播平台签订协议即可开播,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一个开播账户名、一个手机支架,足不出户即可赚钱。

 

二、侵权形式及侵犯权利类型

 

主播们自主选择开播的时间、直播内容的类别,并自主决定直播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分享直播间,因此主播直播具有即时性和不可预测性。直播过程中侵权较为频繁,其对歌曲的侵权形式主要为播放或者演唱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前,侵犯的权利类型不属于第十条第(一)至(十六)项中的任何一项,主要侵犯第十条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即我们俗称的“他项权”。新法修订后,侵犯的权利应当归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之“广播权”。

 

三、法院此类案件的裁量标准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审核权属证据,查验授权链是否完整有效,然后再审查侵权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认定侵权方,在判决赔偿额度时,会考虑侵权歌曲的独创性、创作成本、知名度、歌曲的使用次数;主播的知名度、主观恶意;直播间在先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及直播是否有回放、侵权视频传播范围是否广泛等因素。

 

因为以主播为被告维权难度较大,权利人一般直接以直播平台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此促进直播平台规范管理,与音乐作品权利人签订授权合作协议,建立歌曲白名单曲库。法院判定直播平台担责一般会考虑其侵权方式、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各大直播平台为了降低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比例,将主播直播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大都由知识产权属于平台所有修改为属于主播自己所有,平台享有免费使用、二次编辑等权利。但对主播违规行为,直播平台可以依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包括进行音频视频服务禁用警告、踢出直播间警告功能、删除相关违规信息、限制相关资源、扣除或冻结佣金、封禁或永久冻结相关账号及直播间、限制或永久限制相关身份信息等。

 

但直播平台通常都是象征性的发一封公告或者站内信或者仅对直播回放进行排查,来显示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试图以此来达到免责或者承担较小侵权责任的目的。但由于平台与主播的利益分成存在及其注意义务,平台不能免除直接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 直播中歌曲侵权案件的最终结果

 

因为网络直播是否侵权及侵权的不确定性,权利人不可能每天24小时进行跟踪取证。为了降低维权成本,侵权证据的取证方式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区块链、时间戳取证已被法院广泛认可,在权属证据完整有效的情况下,主播及直播平台都很难逃脱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法院判决直播平台构成直接侵权或者帮助侵权成立,但目前法院判决平台赔偿的额度较低。考虑到不同的主播反复侵权、权利人不大可能每次侵权都能锁定证据、直播平台对侵权持放任态度的情况,较低的赔偿额对比平台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基本不值一提。故侵权平台一般不惧法院较低的判决赔偿额,会反复、持续性的侵权。如何增加判赔额度、适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平台提供后台获利证据、考虑对侵权主播强制封号等,仍需要各方进一步努力。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获《商法》“2020卓越律所大奖”发布时间:04-09

 继2019年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获《商法》评选的“2018年度杰出交易大奖”后,我所再次获得《商法》荣誉。

 

2020年4月8日,《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公布了“2020卓越律所大奖榜单”。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基于多年在法律市场的耕耘,为服务客户而不懈努力,满足不同企业对多元化、精细化、专业化法律服务的需求,争做执业领域的精品所。此次康隆律所凭借在IP业界的发展成就、优异的业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等综合实力,荣获知识产权领域“卓越律所大奖”。

 

“卓越律所大奖”是授予各执业领域中有突出成就或表现的中国律所和国际律所的奖项,除了仔细审核和考虑收到的推荐和评价之外,也考察了各家律所过去一年的杰出交易、案例或引人注目的其他成就。《商法》杂志每年都会对海内外各行业的数百家公司法务、企业高管、律师事务所进行问卷调研,通过统计提名与推荐,根据各项目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创新性等因素,同时兼顾了交易规模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结合《商法》编辑团队的独立判断评选而出。

 

  2020年是康隆律师事务所成立10周年,《商法》卓越大奖是对律所全体同仁努力的最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