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和简介
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以研发为主的生物制药公司--辉瑞公司(PfizerInc.)的直接子公司,是全球婴幼儿食品和营养品行业的领导者。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惠氏公司就开始在中国大陆销售惠氏(Wyeth)婴儿奶粉。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Wyeth”和“惠氏”商标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01年5月,一家名为中山市东凤镇博物购销部的企业,在多个类别的婴儿用商品上(奶瓶、奶嘴、洗浴用品、尿布等)申请了多件“Wyeth”和“惠氏”商标。上述商标先后转让给自然人卢国基、惠氏(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惠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惠氏公司”)(注:卢国基和这几家公司与真正的商标权利人、美国的惠氏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广州惠氏公司在受让“Wyeth”、“惠氏”商标后,将其使用在与婴儿食品密切相关的母婴用品上,全面摹仿惠氏公司的产品和商业标志,并在实际使用中故意做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
惠氏公司针对上述商标相继提出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但均未获得支持。上述商标获准注册后,惠氏公司随即提出无效宣告,案件再次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法院一审、二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审、法院再一审、二审,历经十多个行政及诉讼程序,最终获得支持,前后历时十六年。
二、曲折的维权经历
诉争的6件商标于2001年5月29日申请注册,2002年4月21日被初审公告,惠氏公司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以及后续的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但未获得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
2011年7月26日,惠氏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是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情形,且易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会产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应予宣告无效。2013年9月1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广州惠氏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均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裁定。
2015年4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再次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广州惠氏公司对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的裁定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惠氏公司,判决驳回广州惠氏的诉讼请求。本案最终尘埃落定。
三、法院终审判决
2018年3月30日和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行终487号等6份行政判决中最终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Wyeth”并非常见外文词汇,与“惠氏”的对应翻译和组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较高的显著性。惠氏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在先使用并注册在母婴食品上的“Wyeth”、“惠氏”商标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影响力,诉争商标的原申请人卢国基和受让人广州惠氏公司对此应当知晓。
此外,卢国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脑白金”、“DETTOL”等数十件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且无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上述商标的意图。因此,卢国基申请注册包括本案诉争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法院同时认为,广州惠氏公司受让包括本案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个“Wyeth”、“惠氏”商标后,将其使用在母婴用品等日用消费品领域,全面摹仿惠氏公司的产品或商业标志,并在实际使用中做引人误导的宣传,主观恶意明显,应当被制止。
四、我们如何赢得胜利
从2013年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中途接手代理无效宣告案件,到赢得终审判决,历时六年。本案时间跨度较长,证据数量大,涉及的焦点亦是商标理论及实务中的难点,中间还经历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取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变化,这一切因素均给本案增加了不确定因素,提高了案件的难度。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在向法院递交的文件中重点指出:(1)惠氏公司的“Wyeth”和“惠氏”商标及其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在母婴食品和用品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很高的市场知名度;(2)诉争商标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囤积商标,不具有商标注册的正当性;(3)广州惠氏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全面复制、摹仿惠氏公司,并做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主观恶意明显;(4)广州惠氏公司与卢国基、惠氏(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广州惠氏公司在受让“Wyeth”、“惠氏”后,继续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前述卢国基抢注行为的持续,主观恶意更为明显;(5)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核心是商标能否注册问题。在惠氏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系恶意抢注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据此做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康隆律所始终以服务好客户为目标,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圆满地完成了代理任务,赢得了诉讼的胜利,终于解决了困扰客户十六年、艰难维权的重大问题。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也深刻感受到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巨大进步。本案充分体现了“用足用好商标法,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的司法导向。
五、学习到的功课
1、中国对其商标保护制度采取“先注册原则”。一定要记得,在你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前就要寻求商标注册。不仅在你的核心商品/服务上注册,还要在周边衍生品和服务上注册。同时,关注你的域名和商号的注册与保护。
2、雇佣一家有本土知识和国际视野的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不能机械地遵守你的指示。它要优秀和专业,有先见之明,敢于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和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3、如果你的品牌在中国已被抢注,采取正确的措施清除障碍,然后补充注册你自己的商标。不要放弃,用尽你的权利,参与每一道程序,你就会有最大的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