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由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康隆智佳专利代理事务所组成,同时在南京设有分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我们是中华商标协会(CTA)、国际商标协会(INTA)、欧洲商标协会(ECTA)、欧洲商标所有人协会(MARQUES)、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北京市律师协会(BLA)等组织的正式会员。
我们拥有一支集理论与实践经验于一体的法律服务团队。公司律师团队、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多数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律院校,具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优秀专业的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第一手资讯,及时就业内出现的新领域和法律疑难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可操作性方案。
美光股份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14683号关于第3303239号“ARYAN”商标争议裁定,委托我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查看更多>>010-8446 4600
010-8446 4908
info@cornerstoneip.com.cn
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B座1905室
2018年3月9日,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谷公司”)以“咖啡伴侣”应作为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产品公司”)第360860号第29类“咖啡伴侣”商标的注册。
雀巢产品公司认为:“咖啡伴侣”由雀巢公司首创,旗下植脂末商品由雀巢公司发明并首度生产。“咖啡伴侣”无固定中文含义,该商标对应英文商标为“COFFE MATE”,“咖啡伴侣”商标已注册近30年,一直使用在“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上,在中国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权利人一直对侵犯“咖啡伴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积极维权。
“咖啡伴侣”是雀巢产品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并非产品通用名称,不应被撤销。
商评委裁定
商评委认为:2009年,雀巢产品公司所有的第360860号“咖啡伴侣”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是第29类“牛奶、干乳酪、酸乳酪、黄油、乳脂、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经由雀巢产品公司首创并注册成为商标后,通过公司的长期使用、宣传和维权,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咖啡伴侣”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产品通用名称。
商评委最终裁定驳回后谷公司的撤销申请,“咖啡伴侣”商标维持有效。
典型意义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更要注意注册商标的宣传、使用和维权,以免注册商标的淡化。
另外,市场主体应对他人知名商标进行规避,不得试图以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他人注册商标、逃避法律责任。
一、案情简介
滨州蓝海公司取得了涉案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0262796.8、名称为“一种树形蜂巢网儿童乐园”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的独占许可。许可期限自2015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
2016年,滨州蓝海公司发现北京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侵权产品。经交涉无果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一种树形蜂巢儿童乐园,包括树冠和树干。其特征在于,所述树冠设于树干顶部,该树冠的中间部位设有一个通孔,通孔的四周设有数个凹洞;所述树干的中间部位设有空腔,该空腔与树冠内的通孔连通,空腔外部设有门孔,该门孔贯穿树干;所述树冠边缘设有数个悬挂点,该悬挂点与墙壁或支架连接;所述树冠、树干的材料均为编织网。
该设计的理念是:满足儿童喜欢攀爬的天性,给儿童提供一个能够保证安全的多样性儿童乐园。
三、被告抗辩
某公司认为其展出的产品图片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通孔”、“凹洞”、“空腔与树冠的通孔连通”、“该门孔贯穿树干”等技术特征,同时认为该产品由多种组件、模块组成,可根据客户的具体需要拼接成不同款式。
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滨州蓝海公司胜诉。2019年2月22日,某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4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审法院均认为:某公司在展会展出的“彩虹树”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基本一致。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彩虹树”产品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且无证据证明足以成立现有技术抗辩。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的必备要件,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撰写是非常专业的事务。对于权利人来说,及时申请专利非常重要;对于侵权人来说,仿冒他人专利,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浅谈网络直播中主播侵犯歌曲著作权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于《亚洲商法》2021年第9-10月刊
文章作者:
付振坤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高荣荣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文章译文
浅谈网络直播中主播侵犯歌曲著作权的
性质及法律责任
一、网络直播的概念与现状
网络直播常见的有两类:网络电视直播和视频网站中的网络直播。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第二种类型的网络直播,这一类型注重交互性和自主性。
网络直播又分为网络现场直播和网络互动直播。网络互动直播分为游戏直播、秀场直播、泛娱乐直播等。主播经常会使用未经授权的歌曲,尤其是秀场直播,主播以演唱歌曲、表演才艺并与粉丝互动获得打赏或者广告分成来获取经济利益。2020年,斗鱼直播对外披露的年报显示,其营业总收入高达960187.39万元人民币,净利润达 48549.86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直播行业的蛋糕又香又大。主播也只需与直播平台签订协议即可开播,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一个开播账户名、一个手机支架,足不出户即可赚钱。
二、侵权形式及侵犯权利类型
主播们自主选择开播的时间、直播内容的类别,并自主决定直播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分享直播间,因此主播直播具有即时性和不可预测性。直播过程中侵权较为频繁,其对歌曲的侵权形式主要为播放或者演唱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前,侵犯的权利类型不属于第十条第(一)至(十六)项中的任何一项,主要侵犯第十条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即我们俗称的“他项权”。新法修订后,侵犯的权利应当归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之“广播权”。
三、法院此类案件的裁量标准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审核权属证据,查验授权链是否完整有效,然后再审查侵权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认定侵权方,在判决赔偿额度时,会考虑侵权歌曲的独创性、创作成本、知名度、歌曲的使用次数;主播的知名度、主观恶意;直播间在先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及直播是否有回放、侵权视频传播范围是否广泛等因素。
因为以主播为被告维权难度较大,权利人一般直接以直播平台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此促进直播平台规范管理,与音乐作品权利人签订授权合作协议,建立歌曲白名单曲库。法院判定直播平台担责一般会考虑其侵权方式、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各大直播平台为了降低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比例,将主播直播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大都由知识产权属于平台所有修改为属于主播自己所有,平台享有免费使用、二次编辑等权利。但对主播违规行为,直播平台可以依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包括进行音频视频服务禁用警告、踢出直播间警告功能、删除相关违规信息、限制相关资源、扣除或冻结佣金、封禁或永久冻结相关账号及直播间、限制或永久限制相关身份信息等。
但直播平台通常都是象征性的发一封公告或者站内信或者仅对直播回放进行排查,来显示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试图以此来达到免责或者承担较小侵权责任的目的。但由于平台与主播的利益分成存在及其注意义务,平台不能免除直接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 直播中歌曲侵权案件的最终结果
因为网络直播是否侵权及侵权的不确定性,权利人不可能每天24小时进行跟踪取证。为了降低维权成本,侵权证据的取证方式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区块链、时间戳取证已被法院广泛认可,在权属证据完整有效的情况下,主播及直播平台都很难逃脱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法院判决直播平台构成直接侵权或者帮助侵权成立,但目前法院判决平台赔偿的额度较低。考虑到不同的主播反复侵权、权利人不大可能每次侵权都能锁定证据、直播平台对侵权持放任态度的情况,较低的赔偿额对比平台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基本不值一提。故侵权平台一般不惧法院较低的判决赔偿额,会反复、持续性的侵权。如何增加判赔额度、适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平台提供后台获利证据、考虑对侵权主播强制封号等,仍需要各方进一步努力。
继2019年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获《商法》评选的“2018年度杰出交易大奖”后,我所再次获得《商法》荣誉。
2020年4月8日,《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公布了“2020卓越律所大奖榜单”。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基于多年在法律市场的耕耘,为服务客户而不懈努力,满足不同企业对多元化、精细化、专业化法律服务的需求,争做执业领域的精品所。此次康隆律所凭借在IP业界的发展成就、优异的业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等综合实力,荣获知识产权领域“卓越律所大奖”。
“卓越律所大奖”是授予各执业领域中有突出成就或表现的中国律所和国际律所的奖项,除了仔细审核和考虑收到的推荐和评价之外,也考察了各家律所过去一年的杰出交易、案例或引人注目的其他成就。《商法》杂志每年都会对海内外各行业的数百家公司法务、企业高管、律师事务所进行问卷调研,通过统计提名与推荐,根据各项目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创新性等因素,同时兼顾了交易规模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结合《商法》编辑团队的独立判断评选而出。
2020年是康隆律师事务所成立10周年,《商法》卓越大奖是对律所全体同仁努力的最好奖励!
近日,知产宝(IPHOUSE)、知产力与IPRdaily重磅推出的2018-2019年度中国十佳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团队TOP榜单评选活动落下帷幕。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凭借优质的诉讼水平专业、快捷、高效的服务宗旨荣登2018-2019年度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商标行政精锐榜TOP10
代表案例:
代表案例1:2016京73行初5952号
名称: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蓝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商标行政案件
代表案例2:(2017)京行终487、838、839、870、871、872、873号
名称:惠氏有限公司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系列商标行政案
感谢客户的支持,感谢同仁的努力,我们将继续前进!!!
2019年8月16日下午,由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经典案例分享会》于北京天元港中心律所办公室召开。来自二十多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企业的代表受邀参加。